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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庆:教师质疑操场质量遭校长包工头灭口,保护举报人亟待单独立法!

陈安庆 南方传媒书院 2019-10-31




教师质疑操场质量遭校长包工头灭口, 保护举报人亟待单独立法!


 ◎作者:陈安庆

 ◎来源:南方传媒书院


   6月19日,湖南怀化新晃一中操场跑道下挖出一具骨骸,警方怀疑与16年前的教师举报问题后失踪案有关。专案组已抓捕时任校长黄某等10余人,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据《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媒体披露,201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某涉黑涉恶团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杜某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杜某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某杀害,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内。6月20日0时许,在新晃某中学操场内挖出一具尸骸。


    邓某疑似是湖南新晃一中16年前失踪的职工邓世平,邓世平16年前是新晃一中后勤处的一位职工,被学校指派负责学校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03年1月22日失踪,失踪前正在负责该校一处体育工地施工质量监管。


     媒体披露的最新情况是涉事学校为新晃一中,当时的校长是黄炳松,承包商名字叫杜少平。目前,新晃一中前任校长黄炳松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前的4月份,黄炳松的亲戚杜少平被列为犯罪团伙主犯。



    


    被害教师邓有两个子女,失踪时53岁。1970年参加工作,十年后进入教育系统,主要负责学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跑道工程承包者杜少平是最后一个与邓某在一起的人。


     涉案的杜少平正是16年前与邓有过节的包工头。负责学校操场翻修工程质监,举报工程偷工减料后失联。当地警方证实,时任学校校长黄某等人已被警方控制,施工方负责人杜少平是黄某的外甥。


    邓的家属称,已与警方取得联系做司法鉴定,这具遗体是否是其父亲,等待最终鉴定结果确认。怀化警方消息显示,目前,该尸骸已送上级公安机关作司法鉴定,以确认死者身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天不藏奸,人在做,天在看,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这则新闻令人毛骨悚然,一位教师举报校长涉嫌工程质量问题遭到打击报复,惨遭灭口。 16年前家属就有所怀疑,16年后才挖出骨骸,16年的时间,无人能够体会,受害人的家属什么样的心情?仅因为举报偷工减料,就被残酷杀害,灭口埋尸,家属称邓是管工地质量检测的,因学校工程质量问题,提了一些意见,且不愿签字,影响施工方挣钱,就失踪了。


     我们知道,举报人惨遭迫害、蒙冤入狱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案件,时而见诸报端。很多举报人冒着极大的风险,遭受犯罪分子的不必要的伤害,这才是让他们流血再流泪的残酷所在。


   《南方传媒书院》认为,教师举报贪腐惨遭灭口事件刷屏,引发思考——奖励举报有必要,系统立法保护更关键,应设立专门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的保护需要单独立法予以保护。


     在当前的情势下,中国应抓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借鉴法治国家保护举报人或证人的立法经验,从国情出发,大力推进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化、科学化、全程化和常态化,将制定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法规提上日程。 不仅要从法律上保护举报人和证人,还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补偿,同时严厉追究公权力部门泄露证人信息的责任。


     无论是从打击犯罪,还是从保护举报和举证积极性的角度,保护证人的切身利益十分迫切与必要。在证人作证之前,举报人举报之初,相关部门就应评估风险等级,及时启动证人、举报人保护程序,不能等到证人、举报人受到威胁后才谈保护。


   我们知道,很多举报者其实并不奢求“好报”,只求不遭“恶报”。当然这个恶报可不是恶有恶报的“恶报”,这个“恶报”是指那些有险恶用心之人的打击报复。其实很多举报人要求很低的,只求在履行了一个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之时,获得应有的保护或保障就好。


   一些举报人之所以遭受到了“恶报”,主要还是保障手段缺失,制约机制缺失。


   现实中,为鼓励宣传见义勇为的行为将举报人曝光,有关部门为表彰他人举报行为而泄露了举报人个人信息。这种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正义,但容易导致举报人遭到报复陷害。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


    很多案件的办案中,办案人员只顾重案件的保密,而忽略对举报人的保护,反映出办案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这些现象也可以映射出法律和制度对于举报人的权益保护还不够。


    尽管很多法律法规都有“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具体的措施、程序以及对责任的追究,大多是“口号式”规定,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举报人的举报本身应为保密范畴,但最后让被举报者获知,不得不怀疑是否有“内鬼”。而如何打击内鬼,让内鬼不敢为是其中一个因素。


    对被举报人的保护问题,这些保护不应当仅仅用“宣言式”的法律来维护,应当用“制约性”的条文来保障,对举报人遭受到的打击报复的行为,法律应该给予有力的回击。 


    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就等于向无数人表明“举报没有好下场”,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国家是否有保护举报人的必要?


   第一,举报是公安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线索,拓宽信息来源的重要途径。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能够保护公民举报违法犯罪的热情,进而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作用。


   第二,举报人首先是一个普通人,自然会有普通人的人身自由需求,而且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伤害,所以举报人比普通人更需要人身权的保障。


   第三,保护举报人不仅是国内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也是中国政府所负担的国际义务。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于完善中国法治,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举报人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当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调查,查明举报人是否受到实质性威胁,以及威胁到了何种程度,进而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如果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由此导致举报人因没有得到及时保护而受到不法侵害,应当追查公安机关是否可能存在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并依法进行追责。


    对举报人的保护实际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什么这样说?


      奖励举报有必要,系统立法更关键。


    目前中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还停留在“事后保护”上,法律只规定了“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然而,对受到伤害甚至已经遇害的举报人来说,事后惩处的意义有限。


    一个健全的举报人保护机制,核心内容是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不是等到报复行为已经发生后,再将这些打击报复者绳之以法,应立足于“事前保护”,重在预防举报人遭遇人身安全,不能等到出事了再保护,那就晚了。


     实际上,对于目前以危害后果为受案立案重要标准的执法部门来说,很难对没有明显指向的死亡威胁做出行动。一个较为现实的保护措施,就是鼓励匿名举报,并保证举报者的匿名性。


   目前我们国家的举报受理机关有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专门的举报受理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受理机制。


    这些机关都设立举报中心,但是各中心没有明确职责,分工不明,在接到举报时,会形成“丢皮球”现象,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使案件得不到及时调查,产生不利后果,还会导致举报人信息披露,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提高。


   在受理机关和程序不明确的情况下,举报人和受理机关之间不能形成一种良性互通关系,举报人很难了解到举报内容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和审查。


    实践中,许多举报信发出后得不到回应,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举报受理机构。


  此外,《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虽然规定了对“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报复陷害举报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认定“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行为,或者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


    目前对保护举报人的相关规定较为空泛,没有明确禁止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致使大量受此侵害的举报人被排除在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


    虽然我们并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但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我们真的不缺少办法,也应该要想办法完善。


    对此,《南方传媒书院》认为,首先我们国家应该设立独立部门,专门受理举报案件,跟举报人一对一对接。建立一对一举报机制,确定其保密义务终身责任制,以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一旦举报人因泄漏个人信息遭受打击报复,可以首先追究对接人法律责任!


      其次,对重大案件举报,一旦身份泄露就会造成人身危险的情况,应该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对举报人及其家人给予特殊保护,如迁居、换工作、移民等。同时对处于特殊保护的举报人给予终身保护。


    为了让义举不再孤立无援,让正义不再曲折磨难,请珍惜并保护滚烫的社会良心,也希望举报人的权益和保护,能够更加给力,只有如此,才会有更多举报者无后顾之忧,大胆站出来举报贪官污吏、腐败分子,维护社会正义!


(作者为国内知名媒体人——南方传媒书院创始人陈安庆)


    2019年6月20日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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