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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贵阳小客车“摇号及限行政策”有重大调整,涉及六个方面

2018-04-21 贵阳日报

据贵阳日报4月21日报道,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政府第58号令)现已正式施行。


按照贵阳市新修订的《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最新发布了《关于调整贵阳市小客车号牌指标核发及通行管理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记者从该《公告》了解到,这是我市继2014年优化调整后,再次对“摇号及限行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本次调整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调整一:登记有普通号牌小客车的个人允许报名摇号


《公告》规定:“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2011年7月11日《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人员,可以办理摇号登记”。根据此前规定,名下只要登记有贵阳市籍小客车的均不能参与摇号,调整后,取消了普通号牌车主的摇号限制,每个月的1—10日可登陆报名网站申请。


调整二:普通号牌小客车实行“开四停四”限行措施


本次调整后进一步放宽通行限制,普通号牌车辆除了“开四停四”外,允许夜间8点至次日7点进入一环以内道路。普通号牌车辆通行时需要注意:一是五座以上小客车限行、教练车限行等其他限行措施继续实施;二是夜间8点至次日7点进入一环以内道路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它时间段实行“开四停四”;三是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由电子警察抓拍,时间按自然天数从零时起计算,违法计算的时间不中断。为避免连续出现违法行为,如时间计算不确定的情况下,市民可选择停驶四天后再驶入限行区域;四是公告发布后的15个自然日(4月21日—5月5日)为政策调整适应期,违反限行的原则不予处罚。


调整三:连续一年未中签的家庭即可申领家庭指标


2014年我市出台家庭专段号牌指标申领政策,规定连续两年家庭成员未中签的可以直接申领一个专段号牌指标。本次调整后,将连续两年的实现缩减为一年(包括结婚年限),进一步满足家庭用车的刚需问题。根据此前规定,每个月的26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报名时间。


调整四:连续两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的企业可以直接申领一个专段号牌指标


生产经营用车与市民购车存在本质区别,从为企业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强调摇号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功能的角度,坚持能宽则宽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申领指标的限制,将原来连续两年纳税100万元的标准降低到50万元。


调整五:单一动力来源的清洁能源小客车可以申领专段指标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实施蓝天保卫计划,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政府令明确清洁能源小客车允许直接申领专段号牌指标。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公告》规定:“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能源种类为传统汽油、柴油以外,以其它清洁能源作为单一动力来源的小客车,可以直接申请核发清洁能源小客车专段号牌。按规定报废、更新车辆后取得的清洁能源专段号牌指标,只能用于清洁能源汽车的登记”。清洁能源汽车判定标准主要为三个,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直接登录贵阳交警信息网摇号报名网站预约办理:一是除传统的汽油、柴油以外,以其它清洁能源作为单一动力来源;二是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能源种类为准进行判定;三是已登记专段号牌的清洁能源汽车按规定报废、更新后取得的专段号牌指标,只能用于清洁能源汽车的登记。


调整六:名下没有我市专段、原段号牌小客车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领专段号牌指标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实施,鼓励引导人才在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适度增加对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扶持力度。《公告》规定:“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专段号牌和原段号牌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登录摇号报名网站申请核发一个专段号牌指标”。


此外,交警部门提醒,本次调整是对此前规定的优化,具体以新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没有涉及的内容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具体可浏览贵阳交警信息网,在摇号报名网站留言咨询或者拨打贵阳交警122交通咨询服务电话。


相关链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  晏 

2018年4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完善小客车号牌管理的相关措施,适当放宽普通号牌小客车进入本市一环及其以内道路通行的时段和直接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的范围以及办理小客车摇号登记的条件,进一步满足市民用车需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市政府第20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核发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在每日7时至21时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家庭连续1年摇号未中签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高层次人才”。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


三、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人员”。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本市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和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7月11日以第5号市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第20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第58号市政府令《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小客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养护车及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等除外。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在本市新入户的小客车核发专段号牌和普通号牌。专段号牌的年度增长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受入户限制,核发专段号牌的小客车可以在所有道路通行。普通号牌的年度增长和入户不受限制。


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购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申请配套核发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通行的专用通行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段号牌年度增长数量,根据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家庭连续1年摇号未中签的;


(三)持有A类和B类贵州省人才服务绿卡在本市创业或者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高层次人才;


(四)在本市登记的清洁能源汽车。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摇号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的方式分配。


第三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核发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摇号登记。


可以办理摇号登记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未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本市小客车号牌的人员。


单位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摇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告。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摇号结果,并供申请摇号的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  单位、个人出售、报废其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登记入户或者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后取得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登记入户的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


第七条  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有效期为3个月。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有效期满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主动及时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未主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或者两次摇号中签未使用指标的,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


提供虚假信息登记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无效,相关责任人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不得转让。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取得本市普通号牌的小客车和在本市行驶的非本市籍小客车的通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用通行证或者未将专用通行证与经依法登记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配套使用的,该机动车不能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


(二)“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9座以下载客汽车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车辆类型。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代晓龙

编辑:易颖   彭刚刚

审校:杨丰源

签发:况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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