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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融资租赁资产ABS增值税政策?

2017-01-11 王尤贵 融资租赁财税俱乐部

融资租赁项目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非常适合资产证券化,所以,如火如荼,已经具有千亿级的资产规模。

但与此相关的增值税政策不明确,如谁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利息发票?无利息发票是否可以余额销售额?

困惑ABS的税收政策正在明确,具体见如下文件: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7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7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6

此外,更期待税务总局的细则,能解决困惑行业的利息差额担忧。

融资租赁ABS能否享受与信贷资产ABS同样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期待总局能明确。

也呼吁业界能够联系行业协会积极向总局、财政部反映融资租赁ABS的做法和实操细节,在政策出台之前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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