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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扣押的毒品不判决予以没收?抗诉!

孙燃 江检在线 2018-11-05

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被依法予以没收。

2017年5至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吸毒人员胡某某、王某某、华某某等人商定毒品交易的种类、价款、交货方式后,向其销毒品8次,共计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

2017年6月4日,江陵县公安局民警在谭某某住处及身上搜出可疑甲基苯丙胺6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2颗半,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净重共计42.74克。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其作案工具手机,并判决追缴其违法所得,但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未判决予以没收。

收到判决书后,该院深入细致审查了判决,认为扣押在案的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应当判决予以没收,一审法院判决未将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属于漏判。为维护司法公正,该院遂提出抗诉,获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

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该院的抗诉请求,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文作者:孙燃

责任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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