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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包公说规则:改变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法宝是什么?

2017-06-13 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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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开封市龙亭区纪委、杞县纪委 作者:蔡玉卉 蔡相龙 张一辰)

 

【延伸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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