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工作原因致颈腰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共产党员 2020-01-30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难免会因突发事故受工伤,而工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企业单位才能进行相应赔偿,那么工伤是怎么样认定的呢?条件有哪些?你知道吗?



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或职业病?


首先解释一下“工伤”和“职业病”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所以,在广义概念的工伤包含职业病。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伤”和“病”有严格的区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依据2013年国家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骑车(走路)摔伤:不算工伤!


很多人以为: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当算工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有一个关键细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走路摔伤、扭伤了脚、踩翻了下水井盖,掉进了下水沟等等,都不算交通事故,都不算工伤。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50%以上),那也不算工伤了。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算工伤!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上班进入单位内部范围,但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不算工伤呢?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这一条,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出差的时候在酒店摔伤,算不算工伤?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


下面给大家分享几个典型的工伤案例:


案例1:职工A乘坐高铁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B到外地出差,某天办完工作事情之后,在回住宿酒店的路上,走路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3:职工C出差,在酒店洗澡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4:职工D出差,在酒店突发心脏病,被立即送往医院,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总结: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 故意犯罪的;2. 醉酒或者吸毒的;3. 自残或者自杀的。在出差过程中,如果有以上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


下面给大家分享几个典型的工伤案例:


案例1:职工A代表公司参加外部某机构组织的羽毛球比赛时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B在公司“篮球队”组织的“迎新”篮球赛中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3:职工C在公司运动会前夕,部门组织的赛前排练时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4:职工D公司组织的节日晚会上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


今天给大家分享几个典型的工伤案例:


案例1:职工A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在活动现场突发心脏病死亡,后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2:职工B在上班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当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3:职工C出差,在酒店突发心脏病,被立即送往医院,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法律依据: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这里有一条“很残忍”的分界线: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因工死亡”,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


另外,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 故意犯罪的;2. 醉酒或者吸毒的;3. 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4:职工D在办公室“自杀身亡”,就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发生工伤了怎么办?工伤职工如何维权?


很多职工发生工伤后,都“想当然”认为自己就是工伤,要求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能“暂时默认你是工伤”,但是,1年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说“你不是工伤”,甚至说你不是他的正式职工。这时候,职工维权就非常艰难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官方认定”的工伤,才有保障。职工受到的“伤害”算不算工伤?这不是职工说了算,也不是单位说了算!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算“真正的工伤”。


所以,工伤维权第1步: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之后,社保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上门来给你认定工伤!需要用人单位,或者职工自己,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1年的时效,社保行政部门就不受理了。这时候再去维权,就非常艰难了。


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维权第2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之后,如果受伤比较严重,例如有骨折、骨裂、缺损、影响正常生理机能等情况,下一步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个流程一般需要2-3个月时间。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第十级为最轻(身体任意部位骨折或骨裂,至少可认定为第十级),第十级伤残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等级越重,伤残待遇越高。


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构成伤残(零级工伤),则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假期待遇,没有伤残待遇。


工伤维权第3步:算账


拿到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后,职工维权就比较简单了,只是逐条“算账”的问题了。


往期精选                                                                              



来源:人社通


责编:张明宇

编审:陈卫平 张斌


喜欢就请点亮“在看”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