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香港揭牌。新华社记者 吕小炜 摄影报道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揭牌仪式8日在香港举行,宣告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正式成立并运行。
8日上午,揭牌仪式在嘹亮的国歌声中开始,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和梁振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林郑月娥,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香港中联办主任、香港特区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与驻港国安公署署长郑雁雄一道,为驻港国安公署揭牌。
林郑月娥在致辞中表示,揭牌仪式是一个历史性时刻,大家一起见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另一个里程碑。驻港国安公署将成为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重要伙伴。中央对特区充分信任,赋予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但中央需要保留权力,去处理极少数特区力所不及的危害国家安全情况,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安全都万无一失。
林郑月娥强调,香港特区国安委将尽快与驻港国安公署建立协调机制,特区政府有关机构也将在工作层面与驻港国安公署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她和特区政府都期待与驻港国安公署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竭尽所能地执行香港国安法,履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也让香港维持繁荣稳定,“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骆惠宁在致辞中表示,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开启了香港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设立驻港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根本责任的重大举措。国家安全本属中央事权,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基于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中央授权特区管辖绝大部分案件。中央之所以保留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案件的管辖权,旨在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守住底线。
骆惠宁强调,驻港国安公署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香港定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会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她是“香港安全的使者”,也是“国家安全的守门人”。今天的香港,已经告别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有香港国安法保驾护航,有驻港国安公署和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携手努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一定能够不变形、不走样,不断焕发新的生机。
郑雁雄在致辞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和实施,是中央为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作出的重要决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机构,驻港国安公署将坚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港国安公署将依法加强与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依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建立协调、协作机制。驻港国安公署也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郑雁雄表示,真诚欢迎香港各界大力支持驻港国安公署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共同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促进香港繁荣稳定。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谢锋、解放军驻港部队司令员陈道祥和政委蔡永中、香港特区国安委成员、特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约80人出席仪式。出席仪式的还有驻港国安公署副署长李江舟、孙青野等。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驻港国安公署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驻港国安公署在港行使执法权必要合法——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对此,法律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执法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行使相关权力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和补充。同时,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完全不违反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更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驻港国安公署办理案件适用内地刑事诉讼法不违反基本法 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特区办理有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才在香港特区实施。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违反基本法规定? 法律专家就此分析指出,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是全国性法律完整地、普遍地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情况,包括实施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主要是香港特区,适用情形不受限制,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所有人。而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实施主体是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适用情形不是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是严格限定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三类特定情况,适用对象客观上也限制在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是针对香港特区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抵触香港基本法第18条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从实操层面看,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的绝大部分在内地完成,适用全国性法律也是理所应当。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押解至内地不违反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了香港特区与全国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包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并押解至内地,与基本法第95条规定的情形不同。从行为本质看,刑事司法协助是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本质上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相互合作关系,是基于对方请求而给予的帮助。驻港国安公署按香港国安法规定在香港特区进行执法,是独立的,并不依赖于香港特区提供协助和便利。 从活动主体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是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管辖权,与特区并非平等的主体。 从权力行使依据看,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关协定或实践惯例,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主要是基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管辖权上的划分。 从活动内容看,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司法领域的合作,而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所有环节的全流程管辖。 田飞龙指出,中央和香港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的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从而共同构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与基本法第95条规定是两码事。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管辖时,定将充分保障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两个相关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从程序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权利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将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之所以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就是要确保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有机结合,立法十分严谨,程序性条款很多,遵循现代法治原则,兼顾两制差异。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明确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国安法惩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市民。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
责编:姚润萍
编审:陈卫平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