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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医院检查结果全国互认,哪些可互认?哪些可重新检查?
检查结果不能互认,一直是很多患者苦恼的问题。
每去一家不同的医院,就需要重复做检查,化验单、检查单越攒越多,不仅多花钱、耗费精力,看病的时间也被拖长。
哪些检查结果可以被互认
◎检查结果
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
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同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6种情况可以重新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来源:生命时报
责编:姚润萍
编审:陈卫平 曹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