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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医院检查结果全国互认,哪些可互认?哪些可重新检查?

共产党员 2022-07-18

检查结果不能互认,一直是很多患者苦恼的问题。


每去一家不同的医院,就需要重复做检查,化验单、检查单越攒越多,不仅多花钱、耗费精力,看病的时间也被拖长。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这意味着,从今年3月1日起,看病换医院时,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检查无需重复再做。


哪些检查结果可以被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对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都给出了具体解释。


检查结果


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


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同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6种情况可以重新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源:生命时报


责编:姚润萍

编审:陈卫平 曹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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