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如何体现分级分类?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1995年,原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本依据。《暂行规定》实施20多年来,对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促进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亟需予以修订。一是贯彻新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干部考核工作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对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提出相关要求,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及时转化为事业单位具体政策措施。二是衔接新政策。2014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中关于考核的规定有重要调整,如年度考核结果由3个等次调整为4个档次,需配套进行完善并予以细化具体化。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颁发实施,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修订印发,需与之保持政策衔接和平衡。三是解决新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面临新的情况,有些问题需及时研究解决,比如对政治标准的考核不够突出、分类考核不够精准、正向激励效应不足、结果运用有待加强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研究完善。
答:《考核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依据,贯彻干部分类管理原则,把握事业单位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性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丰富完善考核内容标准,健全改进考核方式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鲜明树立考核导向,主要是对有较普遍共识的意见、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衔接配套的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着力增强考核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答:《考核规定》分8章共5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考核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原则、考核方式等;第二章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明确考核内容;第三至五章分别结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特点,分专章对各类考核方式作出规范;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相结合;第七章相关事宜,主要对特殊情形人员参加考核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规定参照执行范围、授权、解释、生效时间等。
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考核规定》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指导原则、考核内容等方面突出了政治标准。《考核规定》在考核内容中,明确提出要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方面的情况。在考核档次中,充分体现了对政治标准的考量,明确提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应当具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的条件;对于那些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一票否决”,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等。
答:事业单位数量大,人员多,行业分布广,按照人事管理体制的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考核规定》坚持分级分类考核,要求从单位实际出发,突出精准化和差异化,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比如,针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针对不同行业,以及针对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不同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考核要求,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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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网站
责编:郝多
编审:陈卫平 陈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