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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达州出台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3条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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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

达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

发布《达州市有效应对

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3条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供给

1.支持企业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对扩大、转产、新上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2.保障重要农产品供应。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保障居民“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主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活动,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市级财政按贴息政策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加大农业生产物资储备,鼓励开展代耕、代种等服务,促进春耕生产。3.保障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流通。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组织采购货源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企业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收取经营户入场交易服务费,减半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每个市场最多不超过50万元4.保障及应急物资运输。将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辆保障其便捷通行。

二、大力支持企业复产经营做大做强

5.加大企业复产经营服务。落实“一厂(园)一组”制度,督导帮助企业科学防疫,协调解决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在确保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复工复产、恢复营业。对疫情期间连续安全生产和安全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给予补助。对报备恢复营业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由同级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给予补助根据企业复工需求和重点特殊群体出行需求,适时开行定制公交。6.加快产业发展资金拨付。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的带动、滚动、撬动作用,将市级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资金在二季度前拨付到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扩产扩能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对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金融支持政策。由市、县(市、区)财政对规(限)上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企业。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8.减轻企业用能用水用网负担。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收、减收相关费用。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生产防疫药品、医疗设备、防疫物资器材等防疫物资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疫情期间由同级财政按3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20万元/企业9.减轻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重点保供企业,疫情期间免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第1个月的租金,减半收取第2个月、第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核定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补贴,每户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万元10.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延期3个月。11.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的企业,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重点企业依托自身优势,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和控股其他企业的优良资产,对通过并购重组跻身“三类500强”且总部设在达州的企业,给予当年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强化重点骨干企业上市辅导,帮助推荐专业辅导机构进行辅导,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50%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对成功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同级财政奖励50万元/项。对工业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生产及检测设备投资,新增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实际新增生产及检测设备投资额给予5%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究制定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专项文件,细化支持措施。

三、着力加强项目建设稳投资

12.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实行“一项一策”制度,协调解决复工建设面临的问题,将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疫情防控物资、生活物资和施工物资供应等纳入重点保供范围,确保27个省重点在建项目和36个市重点推进的在建重大项目在2月底前有序复工。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防疫费用支出纳入结算范围,企业投资项目产生的防疫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度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13.加快新上项目开工建设。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项目,业主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时限要求,加快落实开工条件。支持项目业主加快完善开工手续,保障物资供应及现场外协条件,确保上半年或一季度应开工项目按时开工,达到概算深度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3月底前达到开工条件,年度预算内投资项目上半年开工90%以上。14.大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推行承诺制报批,在县级以上园区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按有关规定出具承诺后可先实施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推进在线审批,发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疫情期间可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办理,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所有投资项目审查审批办理时限2020年再压减1/3以上。审批部门在审查程序完成后,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疫情期间即到即办,最多不超过1个工作日办结,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查事项,疫情期间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15.强化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保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等要素条件。支持金融部门开展“一对一”跟踪落实,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对民生类项目,疫情期间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PSL贷款规模,提供LPR定价的贷款支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及时供应。

四、大力援企稳岗促就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全市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17.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兑现由一年一次,调整为半年一次,及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8.支持就近就地就业。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等无法返城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9.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民工创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20.推行线上培训和招聘。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扩大政府性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范围,鼓励具备培训资质的民办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同等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开展“互联网+招聘”,积极推广在线面试、远程见工,打造全天候线上服务模式,促进农民工、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

五、着力稳定市场消费


21.激活“达州造”消费产品市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采取预留份额、评审优惠、消除门槛等方式,加大政府采购中小服务企业的货物、服务力度,采购比例不低于60%。鼓励营销企业和经营主体与我市消费产品供给企业签订购销订单合同,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电商销售本地产品,线上年销售收入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经营主体,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22.鼓励消费模式向“互联网+”转型。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实体企业经营方式从线下向线上转型,对规(限)上企业入驻各大线上电商平台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30%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企业积极推行OTO服务模式,支持商贸企业和配送企业开辟网上下单、线下零接触(零售)业务,支持因地制宜安装寄递柜集中收纳点。23.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疫情期间,加强市场物价监测,密切关注市场物价波动,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行为。强化资源配置,及时调配市场紧缺资源,加强生活物资质量监督,让市民放心消费。

以上支持政策涉及的具体范围和流程,由牵头单位依法依规从快从优确定并公开发布。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2020年底。疫情期间,若上级出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政策措施,按上级规定执行。若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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