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关爱保护未成年人专项行动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近期,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共青团达州市委联合签订《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中、共青团达州市委副书记曾豪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达州市委
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背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团省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等政策文件,就全市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制定以下框架协议。
目 录一、目标任务二、合作方式三、合作内容四、配套保障五、其他事项
(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推动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制度。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理念和诉讼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和专业的司法保护。(三)构建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共青团组织发挥社会动员优势,依托“童伴计划”结对共建联席会议等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一)基本架构。指导县级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实现工作对接,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各地根据实际,可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群团中心等已有机构,也可鼓励县(区)检察机关、团组织先行先试,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 ”等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团组织委派的工作及委托提供的相关社会服务,逐步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二)工作流程。各地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委托或服务申请等形式向本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提出工作需求。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申请后,提供针对性的支持服务,或转介至有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开展跟踪督导、质量评估。(三)项目运作。根据团中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服务清单中“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支持服务”“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 ”等相关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项目化运作为载体,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四)试点推动。市检察院、团市委将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有地域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鼓励各地做好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1.各地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2.各地共青团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3.逐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领域和范围,为构建涵盖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经验。
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依托检察机关“宝莲·灯”、“佑苗”、“阳光雨露工作室”等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团队,建立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共青团组织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加强资源整合、项目合作,依托“检校共建”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指导等工作,共同强化学生法治观念。结合开学日、6·26禁毒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间节点,深化“法治进校园”、“反拐宣传进村(社)”、“大学生禁毒文化节”等专项行动。
5.推动“童伴之家”与法治教育基地密切合作。依托“童伴计划”项目,通过组织检察官走进“童伴之家”,组织留守儿童走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形式,适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专题法治教育活动,推动全市“童伴之家”所在的团县(区)委与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结对全覆盖。
6.动员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共同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帮教基地,妥善安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特赦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和其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7.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双向移转,有效介入和处置个案,加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托“童伴计划”项目,将“童伴妈妈”发展为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收集员和报送员;依托共青团12355青少年服务台、检察12309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等平台载体,构建及时发现、互联互通的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托“青少年维权岗”等项目、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等工作,健全基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8.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加强监护缺失、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帮扶关爱。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有效凝聚各有关部门防校园性侵、防校园欺凌的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结合“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力度,将有重大影响,性质恶劣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列入重点打击目标,实行挂牌督办,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10.积极配合市人大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落实,同时推动市级立法修法。发挥青少年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进一步畅通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的有效渠道。
(一)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定期就合作事宜通报情况、共享信息、总结经验,分析研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权益保护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鼓励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干部挂职、兼职等,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履职能力。(二)培育工作力量。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工的交流培训,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既有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相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四)完善政策保障。适时制定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把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纳入“平安达州”建设任务考核。争取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社工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
(一)双方在合作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具体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解决。(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