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工委2005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显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此外,2020年,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印发《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名义,队歌名称、歌词、曲谱等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商业广告以及商业、娱乐等活动,不得在私人庆吊、聚会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