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浙江出台22条意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2017-12-09 浙江发布 浙江发布


  浙江省委书记车俊指出,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的‘牛鼻子’,摸清底数,分级负责,政策支持,大力推动”。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


“僵尸企业”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列入“僵尸企业”名单:


1

停产1年以上;

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连续3年以上亏损;

连续3年以上欠税、欠息、欠费;

主要靠政府补贴和续贷维持生产经营的。


  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腾笼换鸟的过程,就是一个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的过程。


  浙江将采取“一企一策”、对症下药,改造提升一批、盘活重组一批、坚决退出一批,最大限度提升“僵尸企业”处置效率和效益,有力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12月8日,浙江召开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坚定不移地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去掉无效产能、减少无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效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经济高质量发展,浙江出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22条意见。



强化倒逼机制


加强环保执法

  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加强安全执法

  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加强信贷管理

  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 “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应有效管控。


加强企业综合评价

  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的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减轻税费负担

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

  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

  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

  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根据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置破产财产的,税务部门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加大财政支持

设立应急转贷资金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保障司法工作经费

  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实施分类处置

鼓励兼并重组

  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



引导重整和解

  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


依法破产清算

  对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


妥善安置职工

  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降低资产处置难度

  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允许分割转让。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形通过政府收储或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拍卖后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支持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

  规范执行与破产衔接工作模式和流程,促成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腾笼换鸟”。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对破产企业予以注销。



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

  支持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缩短审理期限的工作: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


探索预重整机制

  对担保链复杂、社会影响大、符合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可由有关地方政府会同相关债权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和完善,缩短审理期限。


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过户

  对破产财产中的不动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破产案件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


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

  推动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协会,支持在破产案件较多的法院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办公室,推动将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合力整治逃废债

彻查资金流向

  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对“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堵查漏洞,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建立惩戒制度

  加强失信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


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对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震慑不法分子。


编辑:汤鑫鑫

责编:沈华军

100 28169 100 28169 0 0 1987 0 0:00:14 0:00:14 --:--:-- 6070 100 28169 100 28169 0 0 1987 0 0:00:14 0:00:14 --:--:-- 7740 * Connection #0 to host 37.48.118.90 left intact body>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