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旦被行政处罚将记入信用档案!这件日常事,浙江人4月1日起要特别重视

2018-02-22 浙江发布 浙江发布


  浙江除发布我国首个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为主要内容的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外,近日,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


  浙江生活垃圾将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并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还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浙江将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置前分选预处理,届时生活垃圾将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跨省贮存、处置、利用的,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应当与接受方签订协议,并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办法》详情


编辑:缪歌妮

责编:王 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