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千万别做!浙江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下月起施行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规定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文件对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了更加完善的层级划分,使之更趋合理。有哪些行政处罚规定和我们的生活关系紧密呢?让我们随小布一起了解下~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违反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尚未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取消其登记;
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无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违法所得,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者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不影响面积测算结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面积测算差错在百分之三以下,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测算差错在百分之三以上,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误差在百分之五以上,或价差在五十万以上,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的:
1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4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5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6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7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情况,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为了公众利益需要,临时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短时期内自行恢复,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已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且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的商品房屋的(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管理领域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责令改正,处3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规定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工程建设领域
规定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文件还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整改情况等,对照裁量基准确定相应的等次和处罚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可以合理降低、提高处罚等次。
对于裁量基准中没有划分等次的行政处罚事项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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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汤鑫鑫
责编:缪歌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