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浙江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不得少于330天,老旧小区改造应配套建设
《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办法》明确了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开放等。具体内容,小布带你了解~
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国家机关的体育健身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
省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向公众提供公共体育设施信息查询、智能导航、预约支付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的。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文件全文
编辑:丁桂花
责编:李洲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