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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浙江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的原则,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优先在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先行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
指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依法授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授权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行为。
授权运营单位有哪些要求?授权方式如何?一起来了解↓↓
基本安全要求:
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授权运营领域所需的专业资质、知识人才积累和生产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应的信用条件。技术安全要求:
落实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具有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和商用密码安全性评估要求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实践经验。
具备成熟的数据管理能力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近3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
应用场景安全要求:
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设置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应用场景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在授权运营期限内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应用场景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坚持最小必要的原则。
重点领域具体安全要求:
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协调机制有关单位应核实授权运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信用条件等要求,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开。2 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坚持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具体应用场景确定授权运营领域与授权运营单位,并报省政府备案。3 省市两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县(市、区)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授权运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单独建设授权运营域。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授权运营域建设标准,并组织验收。4
定期报告运营情况,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授权运营涉及的业务和信息系统、数据使用情况、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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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季群雅
责编:李洲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