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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的生活!浙江审议通过这一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浙江发布 2024-03-13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72条,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


关于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过程严管。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立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部署、系统推进土壤和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编制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及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统筹考虑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要求。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补充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

  各级政府以及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农业投入品减量化使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要求,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滥用农药、过度施肥等不合理农田管理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和废弃育苗容器等农业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过期报废农药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条例》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行为。


《条例》要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既要防止污染扩散又要加强安全监管↓↓



《条例》规定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与评价机制,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依法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报备案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开展活动,需要转运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在开工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线路、方式、数量、去向和处置措施等,通过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需要开挖的土方深度达到五米以上或者存在其他较大危险情形的,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条例》强化了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管,提高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土壤环境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土壤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


  同时,《条例》还强化部门协作,要求将地块污染状况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纳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条例》全文

编辑:李为民

责编:缪歌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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