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催收行业新规:自催或成趋势




近期,监管政策在催收行业中的强化趋势显著,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纷纷采取“自营”催收模式。
今年上半年,多家银行启动了自营催收人员的招聘工作,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也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了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单,旨在提高信息透明度。
这些举措反映了催收行业的新动向,背后是监管政策的持续发力与规范监督。
从多位从业者透露的信息来看,消费金融公司在催收环节可能会进行一系列调整。
具体而言,监管政策希望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更多地依靠自身力量进行催收工作,这从上半年金融机构招聘自营催收团队的行为中可以得到印证,显示出金融机构在催收流程中对合规性的高度重视。 
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来看,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由于业绩压力、法律意识淡薄和人员素质问题,常常出现不当催收行为。
这些行为难以及时发现,最终导致金融机构信誉受损。因此,建立自营催收团队显得十分必要。
催收工作本身复杂且需要大量人手,所以尽管金融机构不可能完全依赖自营催收,但逐步提高自营催收的比例是可行的。
对于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当制定详尽的规定。
具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详细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
实际上,今年初金监总局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有相关规定:《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以及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 
贷后风险管理中的催收环节至关重要,根据《办法》,应实现信息的详尽披露。
近期对31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官网审查揭示,截至10月28日,仅有宁银消费金融、长银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平安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及唯品富邦消费金融这10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合作的委外催收机构信息。
这些信息披露的位置各不相同,有的位于消费者保护专栏,有的则隐藏在重要公告之中。 
无论采用自主还是第三方催收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催收行为管理并保留完整的催收记录。
催收行为管理可能涉及限制使用私人电话联系债务人等措施;而催收记录则需包括电话通话录音和短信发送记录等详细资料。 
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催收系统的优化与升级,其核心目标是确保无论是自行催收还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催收记录都能随时被调用和审查,并且能够有效地监督整改过程。
此外,在与互联网助贷平台的合作中,如果催收服务是合作的一部分,则应直接由消费金融公司与选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而非间接通过助贷平台来委托这些服务。 
对于那些已经转让或由担保增信机构代偿的不良贷款案例,消费金融公司有责任及时向债务人通报债权转移的具体细节,并确保新的权利持有者及担保方在进行债务追讨时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将相关信息透明地告知原始债权人。
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因权利归属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或投诉事件的发生。
对于转包业务以及业务集中度问题也需要给予足够重视,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根据《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的规定,合作催收机构不得将催收业务再次转包。这一规定旨在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防止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纠纷及增加风险。
具体而言,同一笔债务不应委托给多个催收机构进行催收,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催收过程中还需遵循以下要求:不得向与贷款无关的第三方催收;催收作业时间应避开每日22:00至次日8:00的夜间时段;严禁冒充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被严格禁止。
这些规定已被监管机构多次强调。
监管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消费金融机构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消费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运营中会与众多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因此,规范催收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在审查众多监管文件时,监管机构始终强调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强化自营业务。
然而,从客户获取、风险控制直至贷后催收环节,实际能够完全独立运行而无需依赖外部合作机构的实体却寥寥无几。





10万人不良资产交流群(备注进群)




法拍房市场新动态:成交量提升至50%!
财政部股权划转:中投公司将如何重塑AMC行业未来?
四川省新政: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债券与REITs市场前景广阔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些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门先森不良资产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