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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破产重整:自救重生之路

门先森不良资产 门先森不良资产
2024-12-12



在我国,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之间的不匹配问题长期存在,前者的速度远超后者。
许多深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民营企业主因普法工作不足,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理解模糊,这导致他们在面对如“破产重整”等关键法律程序时权益受损。
“破产重整”的基本概念和操作方法,以帮助企业家掌握这些重要的法律知识。我们需要明确“破产重整”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是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包括和解、重整和清算三个阶段。
其中,和解与重整属于预防性破产程序,目的是避免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并最终关闭。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规定中的破产更多是一种救济手段而非简单的企业倒闭。在这三个程序中,破产重整被认为是拯救陷入困境企业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被称为“破产保护”。
它允许债务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可以继续经营业务。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采用“破产重整”呢?
主要有三个评估标准:
1) 拥有优质资产和盈利能力;
2) 负债过重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3) 存在投资价值。
如果一个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则有可能利用“破产重整”来保护其核心资产,并在法定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
这对于当前面临经营挑战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宝贵的机会。 
一旦进入破产重整流程,企业将获得以下优势:
(1)财产不再被查封或执行;
(2)已查封的财产将被解除限制;
(3)享有一段恢复运营的时间缓冲期;
(4)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一些企业家可能担心启动“破产重整”会导致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或者资产贬值。
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债权比例加人数比例的方式确定是否接受重整方案,并且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草案,仍有重新协商的机会。
法院还拥有强制批准权,确保合理的重整计划得以实施。
企业家无需过分担忧这些问题 
在实践中,破产重整的具体模式非常灵活多样,既可以是投资人保留公司主体进行股权收购的形式,也可以是仅购买资产而注销公司的出售型重整。
偿还方式同样具有选择性,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是分期付款,既可以通过现金结算也可以用股票、存货等形式完成交易。
总之,只要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在共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设计出合适的重整方案。
近年来,像海航集团、盐湖股份以及中信国安这样的大型企业就是借助于成功的破产重整实现了转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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