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一切都是老师的错了!这地方规定:家长这五种“校闹”算违法
这几天,
不少老师的朋友圈在刷屏一则消息:
湖南最近将五种“校闹”界定为违法。
是真的吗?
一起来看↓↓↓
5种“校闹”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
老师不再是“无限责任人”
招考君通过搜索发现,事情是真的,但是,不是最近,而是四月份的事。
今年四月份,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媒体报道说,这一条例在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八岁以下学生幼儿应建立
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条例修订案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
当然,有家长对湖南的条例不以为然:那学校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事实上,《条例》也规定了学校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当地媒体报道说,在谈及《条例》出台的意义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表示:“你学校只要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不当的行为,学校可以免除责任。”
这个《条例》之所以让学校和老师百感交集,很大原因在于它比较清楚地界定了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经常有人质疑:
学校怎么能变成这样?
取消课间休息
取消春游、秋游
取消社会实践
……
这也怕,那也怕,
怎么就是不怕影响学生的健康发展?
其实,
事出有因:
学校几乎成了“无限责任公司”
学校说,很多人对教育的理解就是学校教育,似乎只要把孩子放到学校,就万事大吉了,一旦出了问题,就怪学校,怪老师,学校要承担“无限责任”。
现在学校的不少怪现象,很大程度上都是“无限责任”造成的,譬如说:
当然,这也是大家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不过,很多事情都是“双刃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学校干脆把门关了,一了百了。
全国人大代表:明确学校
在校园事故的责任边界
媒体报道说,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建议,应立法明确学校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边界,不能让学校成为无限责任主体。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都要或多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似乎成为了无限责任主体。”张国新认为,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校为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取消课间休息,取消校外实践活动,最终牺牲的是教育教学活动。所以,厘清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校园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
张国新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今后不论是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还是发生安全事故,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不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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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佘峥 综合湖南教育电视台(hn_edutv)、湘微教育(hnedugov)
编辑:蒋含 值班主编:林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