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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一切都是老师的错了!这地方规定:家长这五种“校闹”算违法

厦门日报社/ 厦门招考 2019-08-06


这几天,

不少老师的朋友圈在刷屏一则消息:

湖南最近将五种“校闹”界定为违法。



是真的吗?

一起来看↓↓↓


5种“校闹”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

老师不再是“无限责任人

招考君通过搜索发现,事情是真的,但是,不是最近,而是四月份的事。



今年四月份,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媒体报道说,这一条例在7月1日正式实施。


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校闹”如何处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八岁以下学生幼儿应建立

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条例修订案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


当然,有家长对湖南的条例不以为然:那学校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吗?事实上,《条例》也规定了学校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当地媒体报道说,在谈及《条例》出台的意义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蒋建湘表示:“你学校只要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不当的行为,学校可以免除责任。”



这个《条例》之所以让学校和老师百感交集,很大原因在于它比较清楚地界定了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经常有人质疑:

学校怎么能变成这样?


取消课间休息

取消春游、秋游

取消社会实践

……


这也怕,那也怕,

怎么就是不怕影响学生的健康发展?



其实,

事出有因:


学校几乎成了“无限责任公司”



学校说,很多人对教育的理解就是学校教育,似乎只要把孩子放到学校,就万事大吉了,一旦出了问题,就怪学校,怪老师,学校要承担“无限责任”。


现在学校的不少怪现象,很大程度上都是“无限责任”造成的,譬如说:


“课间圈养”:个别小学规定课间10分钟,除了喝水和上厕所,学生不可以出教室,午休时也不能到操场玩;还有学校出动小学生干部督导员,对课间“非常规冲跑”的同学进行记名扣分。


“学校圈养”:按理说,为了帮助学生更多地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远足游学,参观考察各种文化场馆、社会场所。但是,现在日趋普遍的现象是,许多学校已不再组织或尽可能少组织此类活动,春游、秋游严重缩水,因为担心活动中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一些学校都把体育活动的时间减到最少、强度降到最低,至于对抗性活动更是免谈,因为担心学生会身体不适,会伤胳膊伤腿,会有其它不测发生。


在一些地方,叫停“课间餐”,原因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于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界定不清,把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教育部门索性“一刀切”,全部叫停。



甚至还有人反思,现在界定很多条件的不尴不尬的课后延时服务,某种程度上,也是“无限责任”造成的:过去的学校,也没有延时服务,但是,放学后,学生也可以呆在学校写作业,锻炼身体。可是,不知从何时起,学生锻炼出现意外,学校就会被推到被告席上,甚至连入校锻炼的居民,在双杠锻炼受伤了,也把学校告上法庭。


当然,这也是大家法律意识增强的表现。不过,很多事情都是“双刃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学校干脆把门关了,一了百了。



全国人大代表:明确学校


在校园事故的责任边界


媒体报道说,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建议,应立法明确学校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边界,不能让学校成为无限责任主体。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都要或多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似乎成为了无限责任主体。”张国新认为,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校为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取消课间休息,取消校外实践活动,最终牺牲的是教育教学活动。所以,厘清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校园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


张国新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今后不论是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还是发生安全事故,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不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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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佘峥 综合湖南教育电视台(hn_edutv)、湘微教育(hnedugov)

编辑:蒋含 值班主编:林燕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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