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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入学民办校补助每生每年增千元!公办老师到民办校交流,算支教

厦门​日报社/ 厦门招考 2021-03-08


近日,

厦门市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发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简称《通知》)



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此次出台的若干措施

被业界认为干货不少

有不少条款取得政策性突破


例如↓↓

 对接受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2020年春季开学起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市区按原体制5:5承担,增加部分由各区教育局统筹主要用于学校信息化建设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的办公楼、工业控制线外的厂房、学校等房产装修改造后举办优质的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利用闲置国有房产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采用经评估确定的价格定向协议租赁。





鼓励社会力量办非义务教育的优质学校


简而言之,此次《通知》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其中,特别鼓励社会力量办非义务教育的优质学校,即幼儿园、普高、中职、高校。


对于老百姓来说,它的意义在于:招收积分入学的民办学校的质量,料会得到提高;优质的民办学校会越来越多,满足一些学生家长需要。





关于审批机制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社会力量利用空置的办公楼、工业控制线外的厂房、学校等房产装修改造后举办优质的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上述项目按如下程序办理:

(1)资源规划部门对是否允许其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其中利用工业用地举办学校的,还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壤污染专项评估;


(2)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3)建设、消防部门依职责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纳入监管,并出具验收报告;


(4)教育部门依申请审批其开办学资格。

其中,利用闲置国有房产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采用经评估确定的价格定向协议租赁。




关于用地政策


市资源规划局、教育局、各区政府根据各级各类教育学位缺额需求情况,制定年度供地计划,用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学校、举办普惠性学校。


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学校设置布局的需要,对符合办学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高校、国企等单位低效的用地、场所,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为教育用地,落实新增各级各类学校用地计划指标。推出一批重点项目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以一定年限的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现代化、国际化、高水平的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关于国企办学


支持国有企业办学。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优质民办学校。相关投资经营不纳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




关于一流高校来厦办学


支持一流高校来厦办学。对境内外一流高校到厦门联合或独立开办与厦门产业发展高度相关的应用型学科院所,按照“一校一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并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给予一定的生均办学补助。


支持境内外一流高校在厦合作设立二级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评估审计,在学院、项目运行的前3年,根据其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并根据办学成本,给予一定的生均办学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关于院校专业建设


支持参与院校专业建设。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高校合作建设研训基地、实验室、合作设置专业,经评估按项目购置设备及装修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投入奖励。上述中职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项目所在区按6:4比例承担;高校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关于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下文附表)。


营利性学校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相应享受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财政扶持


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按国家有关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财政扶持力度。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财政奖励等方式,鼓励、扶持、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义务教育学位补助标准


提高政府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补助标准。对接受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从2020年春季开学起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市区按原体制5:5承担,增加部分由各区教育局统筹主要用于学校信息化建设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关于提升办学质量


支持提升办学质量。在落实《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办学质量优秀或教育质量进步明显的学校,由市财政根据教育部门定期评选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补。


支持民办学校参与国际化学校评估认证,对民办学校通过教育部NCCT认证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


支持各区采取补助租金、绩效奖补等办法,引导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办学条件较好的场所办学。




关于民办院校服务产业发展


引导服务产业发展。支持民办院校对接我市重点产业,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群)建设,对民办院校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获评省教育厅项目,按省级资金安排标准予以支持。根据高校毕业生三年平均留厦就业率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留厦毕业生数据以人社部门就业登记数据为准。上述中职项目的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项目所在区按6:4比例承担;高校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关于民办院校科研创新


支持科研创新。民办学校承担的课题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项的,市财政按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获得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相关扶持政策予以补助。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关于民办学校师资配备


加强师资配备。民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配足配齐教师,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资质。逐步推行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师资享受本市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前一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年度工资总额最低指导线,保障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依照有关规定,保障和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各级教育部门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按有关规定安排继续教育经费,做到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关于公民办教师交流


加强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的交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挂职、支教工作。其中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享受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政策。


探索创新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


鼓励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


还有呢?

点击文件来看看吧

http://sz.xmnn.cn/home/article/detail/id/4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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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佘峥 综合厦门市政府官方网站

编辑:蒋含 审核: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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