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开展数据立法,首提数据权!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在国内缺少数据领域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运用特区立法权率先展开地方数据立法,首提数据权,促进个人隐私保护,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市场。
首次明确数据与数据权的概念
《条例》共七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规定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规定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
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
随着技术发展和数据使用方式的不断变化,个人数据的非法收集、滥用、泄露、非法买卖频发,轻则影响个人生活,重则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甚至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条例》拟从两个方面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中的自然人隐私保护问题。
一是通过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保护自然人隐私。个人数据包括隐私数据,其不仅关涉个人权益,同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因此需要通过赋予自然人数据权利并规范其他主体实施的个人数据收集、处理等数据行为,以解决自然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之间的权衡问题。
二是确立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保护自然人隐私。通过对数据安全责任及具体措施的规定,解决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销毁等全数据生命周期中可能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而实现对自然人隐私的保护。因此,深圳率先在数据领域展开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对于个人数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自然人可以知悉并决定数据收集、处理者能否收集、处理其个人数据以及收集、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收集、处理者处理其个人数据及衍生数据。收集、处理隐私数据时,应提供特别保护。以欺诈、误导、强迫的方式收集、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功能等行为是违法的,自然人可以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另外,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若发生,应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公共数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其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由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数据权。还提出要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公共数据应分类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统一向社会开放,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务的城市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数据融通与跨境合作机制
本《条例》从建立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机制、数据跨境国际合作机制、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等八个维度,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提供制度支撑。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提出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大数据杀熟”;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可采用自主交易、交易平台等多种合法方式开展数据交易;建立深港澳数据融通委员会,建设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构建国际化数据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