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硬保护”措施落地!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央行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
据悉,《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涵盖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等内容。人民银行于2019年12月27日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历经9个多月时间《办法》正式落地,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金融机构不得使用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机构及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在满足不同金融消费者的理财、资金需求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乱象,成为了阻碍行业发展的顽疾,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央行表示,《办法》的适时出台正是基于这些一种背景。
针对市面上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销售和夸大宣传等乱象。《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其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银行及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三是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四是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五是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此外,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是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三是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
四是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引入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
央行在后续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点评中指出。《办法》有两项亮点,一是金融信息保护制度,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规划,《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亦被央行列入2020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截至目前尚未出台,此前相关工作多采用《网络安全法》,此次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出台,填补了银行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空白,对促使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争议解决工作,文件中可以看出,央行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同时提出了一些不予接受的投诉情形,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反催收联盟”的滋生蔓延。与此同时,央行构建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也能够为投诉争议解决提供更为公平、透明的解决渠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央行指出,由于此次是央行发文,因此文件中也注明了适用对象为银行业机构与支付机构,从行为规范、信息保护、争议解决、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层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行业机构与支付机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在肃清行业乱象,促进金融更好为消费者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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