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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

侯佳仪 董宏伟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2022-09-24
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数据法案》(Data Act)草案全文。草案第四章涉及企业间的数据访问、数据使用的不公平合同条款问题,并提出了不公平性测试以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立法者认为,中小型企业在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常居于不利地位,被迫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这种不公平很可能阻碍数据的流通、使用、交易,提高数据流动成本。草案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从而进一步鼓励数据的流动与创新利用。

我国数据交易的现状

  随着数据资产属性逐步明确,数据交易也日益成为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议题。数据交易能够加速数据的流动,使数据流向成为发挥最大效用的地方,充分释放数据的倍增效应。进一步推动数据交易,有助于激活当前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数据要素价值,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重视数据交易的发展,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纲挈领地提出应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今年1月出台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构建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交易发展的重要性与相关方案。

  在政策的引导与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各地陆续建立大数据交易所。从2015年全国首家挂牌运营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到2021年陆续成立的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所,我国数据交易机构又迎来了一轮新的建设浪潮。当前我国数据交易机构主要是提供集中式的数据交易场所与服务,整合数据资源,从而撮合交易,确权估值、资产管理、数据标注等服务尚在探索之中。由于数据确权难、定价机制不完善、数据标准不一,总体而言各大交易所的交易规模和数额不高,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正因当前数据交易所建设尚不完备,难以满足数据市场的需求,部分数据交易在场外进行,即企业之间自发进行点对点交易,并签订合同。今年生效的《上海市数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肯定了场外交易的合法性,但由于缺乏统一监管,场外交易面临着数据安全风险高、中小企业交易成本高、数据流动有限等问题。

欧美的数据交易模式

  美国作为数据强国,对于数据交易总体持开放态度,鼓励市场自由交易。一方面,联邦政府制定了《联邦数据战略与2020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促进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数据的交易也未完全禁止,而是通过《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法案,保护特殊人群和特殊种类的个人数据,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数据的有效交易。

  市场中,美国的数据交易逐渐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数据经纪人模式。美国的数据经纪人并不仅仅是单纯的中介,其通过政府渠道、商业渠道、公开渠道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向用户出售或授权使用原始数据集或是增值服务。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报告,美国数据经纪人已掌握了数亿的人口统计数据,包括姓名、电话、住址、收入等。数据经纪人在推动数据交易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方面的风险。

  相较于美国的开放态度,欧盟在数据保护与数据交易之间,更强调数据的安全前提。近些年欧盟陆续出台了多部有关数据的法案,完善了数据治理规则,以期营造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2022年5月16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了《数据治理法案》(the Data Governance Act)。该法案构建了一种中立的数据中介制度,数据中介作为促进数据汇集、流动、共享、交易的有效工具,连接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增强双方互信,从而降低数据交易的成本。该法案对数据中介的设立、运营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数据中介不得将数据用于其他目的。这意味着欧盟的数据中介相较于美国的数据经纪人而言,行动范围更加狭窄,自主性更低,但数据交易风险也随之降低。

培育完善我国的数据交易机制

  我国的数据交易现状呈现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并行的态势。对于尚不成熟的数据要素市场而言,应当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探索空间。可以借鉴欧美的部分经验,探索适合我国的数据交易模式。

  第一,建立数据交易配套机制。发展智能合约、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构建数据确权、数据定价、登记结算、交易撮合等配套机制,保障数据交易全流程高效运行。做到交易事前阶段,数据权属明确、数据价格清晰;交易过程中,精准撮合交易,高效对接信息;交易事后阶段,增进数据可信,实现可持续稳定交易。同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数据经纪人制度、欧盟的数据中介制度,探索适合我国发展需求的数据中介机构、数据信托机构。

  第二,完善数据交易市场规则。出台市场数据标准规范,保障数据入市前合法合规、产权明确。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交易制度,依据数据的敏感程度、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对于敏感但可交易的数据,在交易完成后及时追踪售后,维护数据安全。制定数据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明确数据中介机构、数据审计机构等主体的资质要求。完善数据交易纠纷处理规则与解决机制,规范处理数据交易纠纷。

  第三,强化数据交易多元治理。一是要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加大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规范数据交易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可以参照欧盟《数据法案》草案中提出的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做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打破数据垄断与壁垒,鼓励数据交易与流动。三是加强数据交易行业自律,形成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维护数据交易秩序,推动行业标准的提升。

  (作者单位分别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及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江苏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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