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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 | 少了三个字,弄糟一个PPP

2015-06-08 原创 信贷白话

(配图 : 黑龙江画家 赵连臣)


▲银行信贷知识 ▲贷款案例分析

▲项目评审感悟 ▲行业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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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贷白话(微信号:xindaibh)


喜乐市城市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银监口径政府融资平台,申请新增15亿元贷款,用于当地交通1号工程建设。还款来源是项目自身收入以及喜乐市财政局与借款人签订的还款差额补足协议。补足资金来源包括喜乐市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金收入等。


喜乐市交通建设规划于2010年发改委审批通过,“喜乐市交通1号线工可研报告”于2013年经发改委批复并已开工,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符合国家规定。


当地金融机构称: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对于涉及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要继续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所以同意贷款,并由某政策性银行牵头组建银团。


这里引用的文件不是原文,在“要”与“继续”之间少了关键的“按协议”三个字。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原文是“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联系上文“原贷款银行”,意思很明确,是指原来已经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可继续提款。无协议或原协议项下贷款已提完的,应该用PPP或政府专项债券筹资资金。


国发[2015]40号文对此有明确表述:


“在建项目是指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投资主管部门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的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在建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暂时不宜转PPP模式的”,“增量融资需求”“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这里很清楚,新增贷款要满足“在建项目”和“存量授信”两个条件,存量授信是指“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合同”“并已放款”。该项目属于“在建项目”,但不是“存量授信”,而是“增量融资”。


所以,该项目的出路在于,去寻找有无2014年12月31日前与申请人签订的贷款协议,而且还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由于是银团贷款,可以去银团牵头行那里找找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有签协议但没放过款的,行不行呢?


我在“平台在建项目能不能继续提款?”中说过:从40号文“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有序推进”的精神来看,如果已签合同金额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若不能提款了,必然会造成资金缺口,影响项目推进和完工。


但是,稳妥起见,还是要有过放款,一是文件是这样写的:“已签合同并已放款”;二是,假如没有放过款,在人行系统中没有记录,也没有银行对帐单佐证,如何证明你的合同是在2014年前签的呢?


我想静静了,,,


我在“如何看待和防范PPP项目的合规性风险”中说过:“要对合规表现出足够的尊重”。怎么表现出尊重?硬闯当然不是。怎么尊重,其实文件里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对政府作出咨询,替政府出主意,这也正可体现银行服务的技术含量和价值。


(大批PPP案例正在袭来,自今日起将连续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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