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终于有人审批PPP项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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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贷白话博主
刚刚过去的2015年的最后几天,财政部发布财金[2015]166号文,明确提出: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
呵呵,这说明,PPP项目终于有人审批了。
我在《谁有权审批PPP项目? 》中说过:“在PPP项目各个阶段,涉及的跟PPP模式有关的各项事宜,其审批权均在项目所属的本级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下同),不需上级政府审批。“
的确如此,因为本届中央政府以减少行政审批为己任,有一个原则是:不因PPP而增加任何新的审批。
在《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中,规定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没有审批,仅仅是汇总统计职能。管理职责是事后的”监督”。
《预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还规定: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政府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是下级人大)审议决定。
严格从法律关系上看,上级财政部门并无撤销下级政府预算的权力-------如果这个预算是通过了下级人大批准的话。
2015年的最后几天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15]166号文,全名是“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本期第二栏转载了该文全文,以方便大家查阅)
其核心内容是:
1、各级政府拟实施的PPP项目均应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进入项目库。
2、项目库分储备库、执行库和示范库三个子库。
3、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满足上报要求的,列为储备项目。
4、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列为执行项目。
5、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的,列为示范项目。
也就是说,以后项目规范不规范,要看它进没进“执行库”,而”示范库“的项目,不仅通过了省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核,而且还有资金奖励。
而仅仅在”储备库”里的项目是不算数的,还没有满足合规要件。至于在“储备库”里都找不着的项目,则更没戏。
文件要求,2016年1月15日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完成现有PPP项目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看起来,乱象已经使财政部无法再沉默了,但又不能新设审批,于是只好弄一个信息平台,通过审核录入,来规范PPP项目。
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有的人对政府的管理方式颇多啧言。岂不知,政府的管理方式有其存在的土壤。在中国这个阶段,政府什么都不管,可能并不适合。什么样的地就得什么样的犁。
12月22日,楼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指出:
地方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仍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或为企业举债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等;个别金融机构继续为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提供支持,并要求政府进行担保。“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实践中,我们在银行信贷业务中,见到的地方政府不规范的PPP项目也多了去了。
[2015]166号文以后就简单了?设置放款前提条件:放款前登录“PPP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项目已进入“执行库”,方可放款?
那倒是一件喜大普奔、谢天谢地的事。终于不用为项目是否合规而纠结争议了。
我看没那么简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会有新的法子出来的。
在我看来,这个办法就有一个遗漏:拟实施PPP的项目必须录入这个系统,接受审核。那我不是PPP呢?我就不是PPP,不是不是不是,,,
我可见得多了
算了,不说了。现在想着法子做项目的,都是好干部。有的就不怎么干活了,推一下动一下。
想着干活的总比不干的强吧?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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