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车辆请注意!卫星定位装置、安全带必装必查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本质安全
全力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
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近日
省公安厅与我厅联合制定了
《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及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工作方案》
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31日部署
在全省开展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
及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专项工作
将
集中清理一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和营运客车安全带使用方面的严重安全隐患,
集中查处一批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
集中曝光一批管理混乱、违法肇事多发的重点运输企业,
努力实现营运车辆入网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及营运客车安全带齐全率、使用率明显上升。
重点内容如下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反恐怖主义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营运车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装没装、开不开、纠没纠、真不真”为重点,通过安全检查、通报约谈、曝光警示、执法处罚等方式,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措施。
营运车辆要安装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等标准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严禁用检不一致的情况;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严禁使用盗版地图;卫星定位装置可以正常使用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数据真实有效,严禁驾驶员屏蔽、关闭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卫星定位装置能完整采集、录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19056)规定的相关行驶记录功能数据,行驶速度记录数据能与卫星定位速度同步上传至各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动态监控平台能正常使用,按要求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阈值并有效报警;动态监控平台可以支持行驶记录全部数据的采集和查询功能,7月1日起,更新的卫星定位监控终端产品,应具备内置电子地图的功能要求,实现分段限速的自动化、科学化和电子化。
企业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要熟悉动态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有效落实提醒纠正措施。
要对动态监控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经过培训的才能上岗。
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落实车辆动态信息处理要求,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及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社会化监控服务商,要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禁止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虚假上报车辆定位信息;不得有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情形。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营运商的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积极引导第三方保险机制进入监控市场,进行数据监测。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原则,对旅游客车、包车客车、班线客车等营运客车,以“配没配、好不好、提没提、用不用”为重点,通过安全检查、通报约谈、曝光警示、执法处罚等方式,督促客运企业完善营运客车安全带配备,落实安全带使用提示告知制度。
客车驾驶人及乘客座椅要配备安装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等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可以正常有效使用,禁止出现没有安全带、安全带残缺不全、捆绑在座垫下方致无法使用等问题;企业要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安全带处于良好状况。
客运场站要加强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要求客车驾驶人、乘客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要求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旅客告知,或者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音像资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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