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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服务商,我省这项工作备案啦!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三项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川交函〔2019〕62号)的要求,厅运管局联合省道路运输协会制定下发了《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T/SCSDX 0001-2019) (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已于6月5日实施


为加快我省道路运输领域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推广应用,落实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确保终端设备、平台和通讯协议等符合技术规范,向行业提供合格的运营商推荐名单,厅运管局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服务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条件


(一)具有卫星定位监控服务商资格,在厅运管局通过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备案


(二)拥有或授权使用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和终端,应符合《技术规范》(T/SCSDX 0001-2019),其中车载视频监控平台和终端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 1077-2016)(以下简称《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2016)(以下简称《终端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四川省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及配套管理制度。如属分支机构在四川省本地提供服务的,应提供与总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覆盖范围为全国或四川省;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五)具有必要的数据储存能力,满足《技术规范》对平台性能的要求,服务器应包含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存储阵列,数据库服务器存储空间不低于6TB,带宽专享不低于10MB,终端使用的SIM卡应为月度流量不低于6G的4G卡。


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三)通过厅运管局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备案的文件或证明


 (四)本省或全国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覆盖范围为全国或四川省;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五)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的终端和平台的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使用证明(服务商自有终端无须提供)。
  

(六)有效期内的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备案证明。

(七)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和终端应经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技术检测,并提供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鼓励优先提供型检报告。检测机构需提供CMA证书和CNAS证书复印件,并盖检测机构公章。


(八)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中的车载视频监控平台和终端应分别通过交通运输部《平台技术要求》和《终端技术要求》检测备案的检测报告和证明材料。
 

 (九)服务器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自建机房的还需提供专线租赁合同。
 

(十)终端产品应提供相应的厂牌、型号、生产批次、质量认证、内置路网地图数据来源等信息。

(十一)系统平台中使用的电子地图需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与交通运输部符合性检测报告中内容一致,提供正版地图购买合同或地图厂家的使用授权等合法性证明材料。

(十二)终端产品内置路网地图相关要求及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
  

1、终端所采用地图厂商无外资背景;

2、地图厂商的甲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含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路网地图购买合同或地图厂商的使用授权证明等;

3、2018年度基础地图及月度更新增量地图的合法审核证明材料;

4、终端厂家提供的关于所采用终端内置路网地图具备合规性月度更新的承诺函。

(十三)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包括服务管理制度(含完整的服务日志记录、按周、月的统计报告制度)、服务响应体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服务标准及内容、应急预案及保障措施、系统运维管理和评测考核制度等。

(十四)履行服务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服务商应提供软件开发资质证书或软件开发维护公司的软件开发资质证书及技术服务合同,软件开发资质证书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
  

(十五)四川省服务市(州)固定办公场地房产证或房屋租用合同。

(十六)外省服务商在四川境内设立的分(子)公司,应提供总公司与分(子)公司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十七)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备案资料中的证照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备案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方以书面形式向厅运管局安稽处提交申请资料,正副本各一份,加盖公司公章。

(二)资料初审:厅运管局成立服务商备案审查组,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专家审核:由厅运管局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备案资料进行全面逐项审核。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四)对接测试: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备案申请方与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省级临时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测试。终端及平台应进行对接测试(见附件3),可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开展对接测试。

(五)备案公示:通过备案审核及对接测试的服务商,厅运管局将在官方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
 

(六)备案公布:在7天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厅运管局将予以备案并向其下发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并在官网上公布,供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


其他要求

 
 (一)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及终端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级CMA认证和CNAS认证,CNAS认证的范围应包含全部《技术规范》的内容,平台或终端不得多机构联合检测。


(二)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及终端检测机构的测试设备、测试场地、测试人员、测试制度、测试方案和实施细则应满足《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平台及终端已通过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并完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功能,无需再次检测,只对新增功能(见附件5)进行检测,同时提供两次检测报告。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类以上班线车辆、旅游客车、包车客车的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应具备驾驶员IC卡,方便驾驶员在开始驾驶之前使用IC卡进行身份验证、签到和签退。
 

(五)鼓励支持四类客运班线、普通货运车辆(12吨以上)、出租车、网约车使用《技术规范》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

厅运管局联系人:韩军,地址:成都市太升南路155号,邮编:610017,联系电话:028-86513601。

附件:1、备案申请书
          2、服务承诺书
          3、测试要求
          4、备案通知书
          5、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终端新增功能检测清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路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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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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