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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统一部署,2019年12月底前将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18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11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界收费站取消后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与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规范装载和运营,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二、所有货车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及现场工作人员引导,依次驶入货车专用检测通道接受检测,不得随意穿插,影响交通秩序。对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货车,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一)未经称重检测的,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二)经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不得驶入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选择卸载场卸载超限超载货物,消除违法行为,并由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或证件无效的,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并由属地交通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列入交通运输部超限失信名单和四川省通行高速公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联合惩戒名单的,拒绝驶入高速公路。


三、违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四、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182号)规定,对已办理ETC的货车,读取车辆OBU内存储的有关参数作为判定该车辆是否超限超载的依据。未办理ETC的货车,当事人当场可以提供该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以证明文件上标明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作为判定该车是否超限超载的依据。当场无法提供或无法验证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则按照以下限值判定该车是否超限超载:



五、拟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车,在入口应主动接受称重检测,配合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不得擅自倒车重复称重或者故意堵塞检测车道


六、对收费站出口称重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机构按规定处理。


七、对殴打工作人员、闯卡、拒检、故意堵塞车道、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京昆高速雅西段、雅叶高速雅康段等高速公路对货车通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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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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