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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36条” ,多项工作涉及交通运输


5月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简称《意指导见》)于发布。《指导意见》共分36条,其中多项工作涉及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领域。



《指导意见》明确,到2035年,西部地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通达程度、人民生活水平与东部地区大体相当,努力实现不同类型地区互补发展、东西双向开放协同并进、民族边疆地区繁荣安全稳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指导意见》指出,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通达度、通畅性和均等化水平,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加强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运输通道建设,拓展区域开发轴线。强化资源能源开发地干线通道规划建设。加快川藏铁路、沿江高铁、渝昆高铁、西(宁)成(都)铁路等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注重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协同发展,继续开好多站点、低票价的“慢火车”。打通断头路、瓶颈路,加强出海、扶贫通道和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综合客运枢纽、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完善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提高物流运行效率。加强航空口岸和枢纽建设,扩大枢纽机场航权,积极发展通用航空。


《指导意见》指出,积极参与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支持重庆、四川、陕西发挥综合优势,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和开发开放枢纽。


《指导意见》指出,强化开放大通道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加快铁路、公路与港口、园区连接线建设。强化沿江铁路通道运输能力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构建陆海联运、空铁联运、中欧班列等有机结合的联运服务模式和物流大通道。支持在西部地区建设无水港。优化中欧班列组织运营模式,加强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口岸、跨境运输和信息通道等开放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开放物流网络和跨境邮递体系。


《指导意见》指出,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研究按程序设立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开发区。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引进发展优质医疗、教育、金融、物流等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考虑西部地区普遍财力较为薄弱的实际,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将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计算范畴。依法合规探索建立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领域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的用地保障。


“阅读原文”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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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交通报、中国政府网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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