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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读!四川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制度体系


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出台后,近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印发《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四川“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程序、评定内容、资格复审、奖惩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细则》共设置示范县评定指标48项、示范市评定指标39项,从
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目标完成、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方面全面评价“四好农村路”工作。《细则》的印发进一步完善了四川“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制度体系,将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提质扩面,更好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2020年11月出炉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评定办法的通知》,在奖惩措施上做出了明确说明,四川省政府对示范县、示范市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通过省级财政预算交通专项资金分别给予示范县、示范市专项资金奖励1000万元、2500万元。获评“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示范市的,省政府按照国家支持政策进行配套奖励。

《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解读


2021年2月18日,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印发了《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川交函〔2021〕68号,下称《细则》),现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我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更好带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202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川办发〔2020〕69号,下称《办法》),部署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创建工作。为进一步指导各地有序有效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保障《办法》切实落地,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印发《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对我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组织、评定对象、内容和程序,以及资格复核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关于评定组织。由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省扶贫开发局成立“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下设评定办公室于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评定具体事宜。


(二)关于评定对象。为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县(市、区)和市(州)。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县、示范市申报和评定工作。


(三)关于评定内容。对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均设置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其中:示范县申报基本条件包括“四好农村路”纳入县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情况、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建立、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农村公路列养情况、乡镇建制村通客车、示范路建设、路长制运行和廉政建设等8项,具体指标包括综合、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40项,示范县评定内容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示范市申报基本条件包括“四好农村路”纳入市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情况、市级政策支持、推动管养体制改革、推行路长制、辖区省级示范县数量和廉政建设等6项,具体指标包括示范市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目标完成、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及廉政建设等33项。示范市评定内容对充分调动和发挥市级农村公路发展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作用意义重大。


(四)关于评定程序。示范县评定包括县级自查申请、市级初评推荐、省级综合评审和命名表彰四个程序,示范市评定包括市级自查申请、省级综合评审和命名表彰三个程序。经省政府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给予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的农村公路专项奖励,评定为“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市”的,给予每个市(州)2500万元的农村公路专项奖励,并在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鼓励支持。


(五)关于资格复核。对已评定的示范县、示范市,每年省将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对因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被撤销评定的地区,奖励资金按规定收回省级财政。


(六)关于工作要求。《细则》还对加强“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标准、优化资金使用、注重工作实效、严肃工作纪律等面前作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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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中国交通报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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