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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通规定拟修订,请您提出宝贵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对多个规定进行修改或修订,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



都有哪些规定进行了修改?

又修改了哪些地方?下面

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调整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适用范围。一是根据“新海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明确了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施工作业应当经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二是结合“新海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概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定义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工程”定义,单独形成一款对“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进行了明确,以便行政相对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本规定。三是为保障海域有效利用,对核定安全作业区提出了管理要求。

✔ 确定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理要求。为规范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理程序,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规范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行为,从管辖海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两方面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所需材料进行了明确。

 明确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报告的形式。一是根据“新海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明确了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二是为确保主管部门能准确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情况,精准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更好履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更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海上搜寻救助提供详细的活动信息,修订中明确了报告的形式,以及此类水上水下活动的管理要求。

✔ 完善管辖海域水上水下活动的罚则。根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明确了管辖海域中未按规定开展水上水下活动,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要求。

删除法律法规中已有或将有的内容。一是结合港口法已有表述,删除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管理要求。二是删除原第十八条中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释义,相应内容已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所需材料中进行了明确。三是根据“新海安法”相关规定,删除了“不办理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手续”的罚则,以适应未来航行警、通告管理规定。

 修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一是考虑到地方海事改革,将“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并统称为“海事管理机构”。二是考虑到“新海安法”采用“海上设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采用“浮动设施”的表述,将原有“浮动设施”改为“设施”,以与上位法相适应。三是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进行完善,如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延期手续办理时限由15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使表述更明确,无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

处罚规定》(修订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善处罚适用原则。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修改,调整了从轻减轻处罚条款,融入处罚竞合、择一重处规定要求。

✔ 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出柔性执法相关安排,对第八条进行了相应完善,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对第三章船舶和海上设施管理、船员管理、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的相应内容做了较大调整。

✔ 删除在其他规章中明确的条款。为避免重复,将船舶检验、船舶引航、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内容相关的条款进行删除。

✔ 删除无上位法依据的条款。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删除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秩序、船舶打捞两节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

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 根据海安法修订删除相关的许可项目条款,调整相应的许可项目条款。主要包括:删除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海上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6项许可项目,即删除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修订第10条;增加了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签发许可项目条款。

 删除已经取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船员服务簿签发2项许可项目条款,即删除第16条、21条。






意见反馈渠道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www.mot.gov.cn

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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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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