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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执法“放管服”新模式,省交通执法总队在线解读《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11月1日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自《条例》公布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为让广大听众深入了解《条例》有关内容,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联合四川交通广播推出特别节目《交通执法面对面》,邀请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张钧、政策法规处处长陆东海做客直播间,权威解读《条例》,为公众答疑解惑。



什么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张钧: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明确了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概括来说,就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通俗点来讲,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就是通过《条例》的授权,把原来交通运输领域分散在各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整合,由一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交通运输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比如



在公路路政方面,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原来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查处,现在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在道路运政方面,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及班车客运等“非法营运”行为、出租汽车拒载及载客中的违法行为,原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查处,现在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在航道行政方面,对侵占、破坏航道,损害通航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原来由航道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现有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其他交通运输领域也是一样,现在均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职能职责,整合了资源力量,改变了原来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航道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等多部门分散执法、多头检查、多头处罚的局面,促使执法更加规范,更好地维护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法效率,为促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条例》出台背景


张钧: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唯一的行政执法部门,是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法规政策落地落实,维护良好交通运输秩序,服务群众便捷高效出行的中坚力量。执法职责是否清晰、执法体制机制是否顺畅、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效率是否高效都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安全便捷高效出行,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幸福体验。


按照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我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省级组建成立了1个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辖7个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21个市州有15个设立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级层面有133个县设立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25个县纳入了跨部门“大综合”,进一步理顺了执法机制体制。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以来,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交通行业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整治,成渝双城、高地联动等执法协同更加深入有力,刀刃向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更加深入,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大练兵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了有效改善。但在实践中,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距离群众高质量出行需求还存在差距,尤其是在执法职责、执法效率、执法规范等方面还存在短板,这些问题阻碍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影响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发挥,原有的执法管理模式、队伍素质能力等方面也无法满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及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纵深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我们积极争取省人大及省级相关部门支持,于2020年3月份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立法工作小组,组织业务骨干力量深入凉山、攀枝花、广元、南充、阿坝、乐山等地和安徽省开展立法调研,积极总结提升各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经验做法,并学习借鉴城市管理领域的先进立法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代拟稿)》,广泛征求省级部门、21个市(州)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严格遵循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有序推进《条例》立法相关工作。今年9月29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正式施行后的积极影响


张钧:首先,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条例》的制定是我省交通运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纵深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一环,为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次,《条例》制定的根本宗旨就是强调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系统回应了综合执法改革以来,执法职责不清晰、执法体制机制不顺畅、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全面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是巩固提升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成果,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法律遵循。


第三,《条例》是全国首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也是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为纵深推进全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贡献了四川智慧、提供了交通样板,有利于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对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六大亮点


张钧:《条例》主要有六大亮点。一是执法主体更加明确;二是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三是执法机制更加顺畅;四是执法保障更加有力;五是执法效率更加高效;六是执法监督更加全面。


“执法主体更加明确”

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张钧:就像我前面阐述的一样,以后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均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原来的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不再实施。



执法机构总体结构

职能职责如何划分?


张钧:《条例》明确了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模式,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别承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值得一提的是,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仅承担省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还要负责全省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的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参与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市(州)可向市辖区派驻执法力量,县(市、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力量。举个例子来说吧,如:绵阳市在市辖区只能设有一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能再单设路政、运政等支队,根据需要可以向游仙区等辖区派驻执法力量,绵阳市三台县只设有一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者实行局(队)合一,不能再单设路政、运政等大队,根据需要可以向所辖乡镇、街道派驻执法力量。


为保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对独立和稳定性,《条例》还在执法体制方面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运输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在交通运输领域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解决了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执法等突出问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让“看得见、无权管”“有权管、看不见”不再成为行业管理壁垒。


《条例》在执法协作上的制度设计


张钧:多年来,国家、省级层面虽然从法律、制度等多层面对部门之间的协作做了规定,但由于各方职责不同、地域差异等多种原因,导致推诿扯皮、协作不畅、执法效率不高。如:在公路桥下空间治理、违法超限治理、非交通标志标牌整治等方面,交通运输部门需要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共同解决治理难题,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条例》出台后,进一步厘清了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并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强调构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体系,从交通运输内部协作、外部联合执法等多个方面强化协作机制,并明确协作责任,主要解决执法力量不足以及与其他部门协调衔接不畅等问题,推动各部门协同配合,取长补短,标本兼治,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同时,还明确了建立与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协调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共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突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时间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担当作为,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为防灾减灾、抢险保通、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执法保障。


如何规范执法


陆东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更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条例》从规范权力事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执法检查、规范调查取证、规范权利保障、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规范。



具体来讲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按照有权必有责、有权要担当,失责受追究的原则,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有效解决执法过程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三是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



四是要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执法活动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应当以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同时对查处非法营运、超限运输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和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前,要告知当事人实施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以及被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权说“不”。


五是明令禁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设卡检查、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


提高执法效率方面

《条例》作出哪些规定?


张钧:为破除传统执法办案过程中执法文书繁多、程序流转缓慢、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信息闭塞等问题,《条例》从注重提高执法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规定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对接联通,逐步推行信息化、移动执法。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证据收集、行政执法数据资源分析等方面的运用,推行非现场执法,推行统一的电子案卷,改变传统的纸质手写模式,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法工作信息沟通不及时、内容不对称等问题。这将大大缩减办案时间,使执法办案更加流畅,执法效率更加高效。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按照《条例》规定,我们将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合法设置视频监控,依法向社会公布设置点位,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非现场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对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请广大司乘朋友、水路运输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若执法不作为或违法

司乘朋友如何维权、监督?


张钧: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条例》主要从行业监督、司法行政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较为全面地构建了政府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真正让社会公众“看得见、找得着”,促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利规范透明运行。



具体来讲



一是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是丰富监督方式,《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通过座谈交流、暗访督查、案卷评查、组织考试、受理投诉举报、现场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行政执法职权行使和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和结果运用。


三是主动接受监督,《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执法统计分析,主动接受执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人民群众若发现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者12328、12345等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多方反映。我们也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多方平台和监督渠道,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共同助推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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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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