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安顺!十字路口,两车相撞↘
十字路口不减速
两车相撞谁之过
近日,安顺市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在中心大道(青山十字路口路段)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无人员伤亡,请出警处置。
接警后
民警在现场看见
一辆白色小轿车和一辆黑色越野车
停在道路中央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鄢某
当时他是从后寨往青山方向行驶,行驶到该路口时,看到左边没车便径直穿过路口,没有注意到对向车道过来的车辆。
黑色越野车驾驶人孔某
当时他沿中兴大道向普定县城行驶,行驶到该路口时,因左前方有一辆白色小轿车挡住视线,未发现左侧路口的车辆行驶,待看见鄢某的车辆时,已无法阻止事故发生。
民警调取监控视频
还原了事发经过
2024年3月1日18时10分许,驾驶人鄢某驾驶白色小轿车从后寨方向往青山方向行驶,行至中兴大道1km+600m(青山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右侧孔某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 故 认 定
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
黑色越野车驾驶人孔某驾驶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口路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过错。
民警经勘查后依法认定,驾驶人鄢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孔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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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梁爽
审 核:刘朝刚
来 源:普定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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