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风险对策分析
2019年12月31日,经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集团推进,专家评审等环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 年版)》正式公布。上述指导目录与以往年度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首次将民用航天装备纳入补贴目录。包括民用航天运载器、低轨宽带通信卫星、通信遥感卫星系统、光学遥感卫星、大型卫星平台等重大航天装备。目录基本涵盖了目前民用航天领域的重要装备。本文结合航天保险与首台套保险两种不同险种的各自特点,就如何进行衔接、如何更好地发挥首台套保险保障机制这一利国利民金融保险政策的效用,做以下一些思考。
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我国装备制造业产值规模突破 20 万亿元,占全球装备制造比重超过三分之一,稳居世界第一。我国装备制造企业数已达 8.2 万家,出口额总额高达 2.1 万亿元,其中铁路机车出口 40 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的 10%。2015 年国家发布《中国制造 2025》行动纲领,这是我国实现制造强国目标“三步走”当中第一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是保险业全面助推“中国制造 2025”,支持国家战略的具体体现。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开始后,始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保险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可以说,建立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推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状况
2.1 我国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随着我国航天强国建设不断深入,我国航天技术日新月异,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也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商业航天的蓬勃发展,商业航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目前,国内商业航天公司中仅开展火箭装备制造的就已达 14 家,从事卫星装备制造的企业数量就更加庞大。“蓝箭”“零一”火箭纷纷发射,星际荣耀火箭更是成为首个成功入轨的民营火箭公司。以运载火箭为例,星际荣耀公司双曲线一号运载火箭其在 2019 年 7 月 25 日首飞成功的双曲线一号遥一火箭的运载能力为:700 km SSO(太阳同步轨道)150 kg。蓝箭公司朱雀一号固体运载火箭的运载能力为 500 km SSO 200 kg。2019 年 3 月 27 日零壹空间 OS-M 运载火箭的运载能力为 500 km SSO 300 kg。单从运载能力参数考量,上述已实现首飞的民营运载火箭均符合此次公布的民用航天运载器中固体运载火箭的参数要求。
从中可以贯中窥豹,此次增补的航天首台套目录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的重点是: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
2.2 我国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投保时面临的困难
(1)航天保险本身承保能力有限、费率波动性大由于航天项目具有高风险、高技术、不可修复性等特点,航天保险始终被纳入特殊风险范畴。与其他类别装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同,航天保险再保安排大都以临分形式解决,即使有部分再保人提供合约支持,所提供的承保能力也非常有限、费率随市场波动性极大。
(2)航天首台套重大装备由于缺乏飞行验证,购买航天保险更加困难,由于首台套航天装备应用了一些创新技术,在技术上缺乏“继承性”,在实践中缺少飞行验证支持。且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单一风险单位巨大且无法施救、维修。因此在目前航天保险实践过程中,航天首台套装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投保难、费率高的特点。
因此,此次航天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出台十分及时,对推动我国航天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 补偿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3.1 投保主体与目前航天保险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航天保险业务的主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卫星发射服务提供商及卫星业主。与首台套保险要求的重大装备的制造商有所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原因。
(1)目前我国航天装备,如:运载火箭及各类卫星的主要制造商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由于航天重大装备制造的专业性、专用性程度极高,国内能够生产制造大型航天首台套装备的制造商有限。
(2)由于美国对我国航天技术的封锁与制裁,根据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的要求,凡是具有美制卫星配件的航天装备(卫星)在向中国用户销售或使用中国运载火箭发射等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世界范围内具备美制卫星配件的航天装备约占到全部设备的 80% 左右,也就是说中国航天装备全球采购受到一定限制。
(3)目前国内外较为通行的航天保险条款中对航天装备制造商多数放弃追偿。由于在航天保险赔案的处理工作中,客户索赔的依据是地面接收数据与卫星初始设计标准之间的差异,而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千差万别,并不只归因于质量缺陷。
以上原因都造成了目前国内航天装备制造商很少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相关类型的保险。
3.2 适应性改造
首台套保险属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范畴,主要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总体上主要分为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两大部分。
质量风险指:由于产品质量缺陷而导致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责任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
反观现行国际通行航天险保单主要承保:卫星或有效载荷遭受永久性的物理损失、毁坏或者失效,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卫星或有效载荷无法正常工作,以至于在地面接收系统正常工作时,仍无法获取星上数据。航天保险赔偿:主要是根据事先约定的卫星有效载荷失效标准或卫星发射失败判定标准,而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并没有局限在产品质量这一个方面。
同时,关于卫星发射活动中给第三方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又不包括在卫星发射险保单之中,而由卫星发射第三方责任险进行赔付。因此可以看出航天保险条款与航天首台套保险条款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简单组合或拆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
4 针对航天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1)允许航天装备制造商与卫星业主及卫星发射服务提供商共同成为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的共同被保险人。由于以上所述的原因,航天装备制造商目前阶段对航天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的需求较卫星发射服务提供商、卫星业主相比并不是特别迫切。为了更好地推进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这一业务,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规定除航天重大装备的制造商外、卫星发射服务提供商及航天重大装备的使用方也可以成为共同被保险人甚至可以单独成为被保险人。
(2)允许使用现行航天保险条款作为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条款。对飞机、船舶及海工、核电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原中国保监会指导开发了统一的行业示范条款:《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中保协发 2015[72] 号)的同时也允许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可见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使用国际通行航天保险条款承保应不存在政策障碍。
(3)允许航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率突破 3% 上限。根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5]19 号文)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 3% 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 给予补贴。
航天保险由于其高风险、高技术的特点,且国际国内市场承保能力有限,费率水平受当年市场卫星发射成功率影响巨大。虽然近年来随着世界航天技术水平的发展,费率呈下降局势,但卫星发射及初始运行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在 4% 左右。2019 年阿里安 VEGA 火箭发射失败及中星 18 发射失败,国内外航天保险市场遭受重创,国际航天保险市场费率已高达 8%~10%。
同时,由于保险标的为航天首台(套)重大装备,如前文所述,风险较成熟型号风险更为集中,费率水平预期更高,因此如将费率上限确认为 3% 与项目实际风险水平相差较大。
因此建议:航天首台套保险费率按实际项目的风险状况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但实际财政补贴可以以 3% 为上限,即无论实际签单费率水平如何,补贴水平不超过实际保险金额的 2.4%。
5 结语
航天产业作为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是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70 年来我国航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实力空前增强,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战略性地位日益凸显,相信在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的全面助推下,保险业将会为我国航天强国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来源:集成电路应用杂志,作者:王强,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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