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中介机构信息透明化监管 91家人身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
近日,银保监会动作频频,在1月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及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银保监在1月12日分别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通知详见左下角“阅读原文”)。
《通知1》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考虑到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通知1》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另外,要求兼业保险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综合考虑公司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通知2》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将91家人身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9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52家。《通知2》指明:属地监管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的,根据注册地对银保监局监管权责进行调整。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必要调整。
《通知2》在行政许可职责划分上规定:银保监会负责所有人身保险公司筹建、开业、解散、破产、合并、分立,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负责直接监管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相关许可事项。涉及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的,审批过程中,原属地银保监局应征求迁入地银保监局意见;人身保险公司在辖内设立(筹建、开业)、撤销省级分公司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等事项审批过程中,应征求该人身保险公司所属监管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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