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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114万!监管部门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编辑:毛云 中国食品安全网 2023-10-14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

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唐翼平介绍,今年2月,总局召开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将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

截止4月上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收到地方报送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590件。与此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同步向社会曝光一批“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影响恶劣,危害严重。

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部分省市“铁拳”行动中与食品相关的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4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果冻案2022年3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召回违法产品4895盒,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10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福建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进行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瘦了美”果味型果冻被检出“双酚沙丁”,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经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5000盒,货值56500元,召回4895盒。果冻中检出双酚沙丁,不存在原料带入的可能,为企业主观故意添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罗庄区福源贸易行经营有毒有害壮阳咖啡案2022年3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罗庄区福源贸易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5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罗庄区福源贸易行在某平台上的店铺“初心成人养生馆”(营业执照名称:罗庄区福源贸易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速溶咖啡固体饮料宣称“速补能量药食同源”,随即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2.95×104 mg/kg。经查,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3月9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三、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人叶某等四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12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县的部分火锅店进行突击检查,在泸定县川西人家鲜菜火锅店后厨查获疑似回收火锅老油若干。经查,当事人将食用完的火锅废弃物每2—3日进行一次回收、熬制及提炼,每次提炼25公斤左右,再将提炼好的火锅老油加入正常火锅底料中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总销售额38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食品稽查打击的重点。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办,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使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品的严重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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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4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今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六大典型案例,最高一起案件罚款34万元。

一、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2021年12月13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珍珠菇、黑香米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珍珠菇在其包装上标示有营养信息,但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标示核心营养素“蛋白质、脂肪、钠”的项目名称,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另查,当事人委托山东九谷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香米,标签标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Q/JJY001S”“保质期:12个月”。在山东省金山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查明该黑香米样品等级为二级,质量等级并非所标示的“一级”。同时,查明该黑香米执行标准为“《杂粮(粉)》(Q/JJY0001S-2008)”,并非其标注的“执行标准:Q/JJY001S”,且生产黑香米所用原料为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裕仓黑米(规格:25k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过程并未改变食品保质期。因此,当事人经营黑香米标签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和执行标准、标注虚假保质期。今年2月24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罚款34.5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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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4月14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芳水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案2022年3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涉嫌犯罪的清芳水产移送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1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多起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件中,发现进货来源均来自郴州市北湖区清芳水产。2022年1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清芳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批次2022-01-04)被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在明知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某水产市场经营部购进涉案泥鳅4958千克,货值8.5万元,全部售出。当事人长期经营水产品批发,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明知经营的泥鳅等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2年3月18日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在侦办中。二、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2年1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3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17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7日,有市民举报,称其在微商处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 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提供一盒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涉案“cappuccino咖啡”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cappuccino咖啡”检出西布曲明。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布曲明属于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经调查,“cappuccino咖啡”系当事人李某某以微信名“AA芳宝189****2227”通过微信销售给本案举报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三、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案2022年3月15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107.3斤,没收违法所得8069.1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8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肉摊上销售的猪肉无动物检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且现场无法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对尚未销售的107.3斤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查明,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20.4元/千克的价格从私人手中收购“白板肉”364千克,以26元/千克的价格已销售310.35千克,违法货值9464元,获得违法所得806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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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执法品牌,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强有力地查办案件。

一、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江油市三合镇某农产品加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血制品案2022年1月13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经营现场有开封使用的消泡剂、六偏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1月25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猪血制品加工,其根据从某网店购得的宣称为《猪血加工制备生产工艺应用流程》的文档(实际为某师范学院的一篇《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事项为:一种猪血抗凝剂),自行试验改进后加工猪血制品,并添加“六偏磷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食品添加剂,共加工猪血制品41.4吨,对外销售猪血制品1.4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猪血制品加工制售、在猪血制品中添加“六偏磷酸钠”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目前,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6.3万元以及食品添加剂,对其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对其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处罚款83.34万元,合计罚没款11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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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一、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2022年2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声称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营者陈某、直接责任人纪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者:陈某)经营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和“果然瘦身”胶囊TM(模特内供)强效型两种声称减肥食品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两种食品均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西布曲明成分,产品涉及山东、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26个省市的102个地市,涉案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2022年1月底,东营市公安局已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二、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发布违法广告等案2022年3月14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枣庄市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阿胶糕、生产工具及罚没款合计52.74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举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枣庄市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经核实,当事人无证生产阿胶糕43.35千克,已销售16.5千克,销售单价596元/千克,货值金额2.58万元,违法所得9834元。当事人在“快手”上发布“阿胶糕的六大功效”“补血止血、所以有气血虚亏的一定要使用阿胶糕”“调理月经”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在“快手”上发布自己生产的阿胶糕与其他厂家生产的阿胶糕进行对比的视频,贬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另查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销售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三、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案2022年1月27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香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6.5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3日,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石磨香油(芝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 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时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10桶(1L/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2元/桶,产品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0元。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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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4月14日公布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十大案例,涉及食品、药品等行业。

一、晋中市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来福源香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油案

202112月,介休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抽检中发现,介休市来福源香油坊生产加工的小磨香油,检出乙基香兰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

介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散装香油,并处罚款24.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李某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通过阳泉某网红购买了名为“Beauty”的“减肥药”,在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浑身无力、幻觉,有自杀倾向等反应。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且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随货同行票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台账。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Beauty”进行检测检验,认定标示名称为“Beauty”的产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平定县公安局。目前平定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调查。三、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麻油(调和油)案2022年1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胡麻油(调和油)进行检验,结果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且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该批次胡麻油(调和油)的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30桶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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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部署开展了2022年海南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

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南海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07月27日共生产了639袋南海烤鱼片(180克/袋),已经销售完毕,货值合计14431.8元,违法所得868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3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4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86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南斋有福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委托连云港海泉食品有限公司总生产的榛莲斋烧海苔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要求,销售额4560元,违法所得720元。当事人在委托运输这批榛莲斋烧海苔(原味)时物流配送车厢温度高,未按照说明书上的储存要求进行存放,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2月11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查处海口龙华来顺商行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案当事人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共销售22.5公斤。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2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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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涉及的商品、领域和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加大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是民意所盼,也是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所在。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况旭在“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些典型案例,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违法成本,让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

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解决老百姓的烦心事、闹心事、揪心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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