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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2018-01-19 中国吉林网

1月19日,吉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省检察院2018年“1号文件”《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支持建设新时代企业家队伍的意见》(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基本情况。会上,省检察院相关领导深度解读了《意见》中有关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内容。


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对涉嫌犯罪被提请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发现没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切实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企业家,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家财产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强化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类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致使企业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严惩侵犯企业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高新技术领域的侵权犯罪行为。强化对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案不立、久侦不决等问题的监督,强化对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监督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各类犯罪,突出打击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抽逃出资、商业贿赂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环节超权限检查、超范围审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侦查机关以办案为名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依法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同时,保护支持企业家参与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支持企业家投身“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拓展发展空间。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参与公平竞争

坚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环境。强化对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损害民营企业家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做到“七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企业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犯罪与企业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企业家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大胆探索、锐意改革出现的失误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失职渎职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主动行贿、谋取非法利益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严格保护企业生产经营

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稳妥处理因企业裁员、减薪、工伤、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妥善处理企业家为企业正常发展需要产生的借贷、投融资等经济纠纷,积极化解涉及企业家的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严防事态扩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家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得已而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慎重披露行贿犯罪信息。


严格规范自身涉企司法行为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企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吉网 吉刻APP记者 吕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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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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