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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扫黑除恶|他们上诉否认涉黑,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杭州中院 2021-04-30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杭州中院明确工作重点,将之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发实施方案,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部署推进。组建扫黑除恶专业合议庭,配强审判力量,负责审理本院涉黑涉恶一二审案件,并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基层法院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工作。

近日,杭州中院对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做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利放贷、

暴力讨债的黑社会集团,

首要分子被判21年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间,陈某甲纠集谢某甲、李某甲、孟某甲等人,招揽被告人许某甲及手下的孙某乙、段某甲、毛某甲,以余杭区良渚街道为活动据点,采用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强行推销商品等违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形成以陈某甲为首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渐壮大实力、扩大影响,先后网罗被告人凌某甲、夏某甲、亢某甲等前科劣迹人员以及刑满释放的孙某甲、贾某甲等加入组织。

该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插手民间纠纷,采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夺、敲诈勒索、赌博等非法手段,有组织地从事暴力讨债、高利放贷、聚众赌博等行为,兼或直接实施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类罪行,以攫取经济利益,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在短短的二年内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当地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对社会秩序产生恶劣影响。


一审判决

 余杭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判处孟某甲、谢某甲等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到三万元不等;并判处相关财物发还被害人,没收作案工具,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被告人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等9人不服,分别以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事实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二审判决

杭州中院由3名员额法官组成的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陈某甲等13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套”在校学生的“套路贷”集团,

首要分子被判20年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蒯某、吴某甲共同出资筹备成立公司从事放贷业务,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吴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吴某甲、付某某、张某、蒯某、施某某、吴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以及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组织较为稳定、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高额经济利益。被告人吴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易被控制和威胁等特点,并利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护子心切等心理,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实施“套路贷”违法活动,还组织设局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赌博,进而逼迫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支付巨额债务。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组织成员单独或结伙他人,先后在杭州市余杭区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强奸等数十起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特别是通过诱骗杭州市余杭区及海宁市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参与赌博后实施敲诈勒索,造成多名被害人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致多名被害人辍学、转学、搬离原居住地,甚至有被害人因此企图自杀。


一审判决

 余杭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根据其余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判处吴某甲、付某某等其余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元到三万五千不等;并判处没收作案工具,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被告人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等10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罪、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请求改判。


二审判决

杭州中院经扫黑除恶专门合议庭审理后,一致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非作恶的高利贷集团,

首要分子被判25年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范某甲在杭州市下城区出资成立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将公司业务从正常的民间借贷向“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转变,最终形成以被告人范某甲为首、孙某、范某乙等多人组成的组织较为稳定、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4年10月以来,范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获取高额经济利益。

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先后在杭州市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余杭区、桐庐县等地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抢劫、虚假诉讼等五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家属、老年家属被威胁、滋扰、纠缠,多名被害人家庭破裂、被迫辞职,多名被害人的车辆、房产被长期霸占,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判决

下城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42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2万至2万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上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某甲等24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认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敲诈勒索事实及金额错误、原判量刑过重等,请求改判。


二审判决

杭州中院组成专门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分别讯问了24名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打黑恶犯罪

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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