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6个执法记录仪,他打民事官司、行政官司,通通被驳回!
12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郭某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西湖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作出宣判:郭某因自身行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最终因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被驳回;而西湖区市监局也因为此事,将收到一份司法建议。
具体怎么回事,
往下看!
一口气买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
他说要给每个车窗装一个
2018年4月18日,郭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上购买了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总价款为4680元。没过几天,4月22日,郭某在网上又购买了5个其他品牌的记录仪(加上赠送总计6个)。郭某与客服人员联系,认为自己之前购买的执法助手记录仪有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客服人员告知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但郭某则表示“使用了”。双方沟通未果。
2018年11月,郭某就此事将某公司告到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郭某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行为是基于消费目的,购买6个执法助手记录仪用于同一辆车使用不符合常理,且某公司客服已告知可以退货退款,故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遂判决某公司向郭某退还货款4680元,同时郭某将购买的6个该公司品牌的执法助手记录仪退还,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上诉后,深圳中院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被驳回,
又来行政诉讼
2019年1月7日,郭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公司,未果。
同时,郭某又向某公司所在地西湖区市监局举报,要求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1月15日,西湖区市监局向郭某作出告知书,认为该纠纷已由龙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遂决定不予立案。
之后,郭某将西湖区市监局告上法院,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今天,该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的首要问题在于郭某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郭某无法证明其购买案涉商品系基于自身消费,而且被告知可以退货退款,说明其并未受到欺诈;某公司向其他消费者销售同样品牌型号商品的行为也不会涉及郭某的个体权益。
郭某非因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行为,不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权利,其与被诉不予立案决定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决对被诉不予立案决定不作实质审查。但电商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社会应鼓励包括郭某在内的所有公民更深程度地参与市场监督,为电商经营者和平台构建自律守信的经营机制贡献力量。
另,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是有差异的。西湖区市监局仅以龙岗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亦未明示据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西湖区市监局在处理举报案件时,未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杭州互联网法院将发出司法建议,敦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为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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