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完成!证券纠纷司法确认案件在杭州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
“全程在线,一天完成,快捷方便,还免费!”对于杭州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证券纠纷司法确认案件,当事人表示“体验良好”。
近日,杭州中院完成对某基金管理公司与德邦证券公司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和独任法官体验了“在线申请”、“在线审查”、“在线文书自动生成”、“在线送达”的全流程智能流转,仅仅用时一天。
前期,两方当事人共同通过“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慧化解平台”就涉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申请调解,并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指派浙江证券业协会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杭州中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证券纠纷司法确认案件
依托调解组织和智能化网络平台
适用独任制审理
这是杭州中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贯彻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
背景链接
●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
法官说法
起诉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证券投资者可以在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委派调解或具有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对于金融消费者快速解决纠纷并获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司法确认案件不收费,这将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司法是重要的公共资源,人民法院面对大量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的证券类纠纷,分类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合议制民主决策的制度优势,可以从审判组织安排上确保“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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