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履行将罚款100万”法院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后,3300余万元执行款及时到账!
2020年3月30日,杭州中院执行法官江晓帆收到一笔到账提醒——300余万元执行款刚刚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一件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300余万元的案件全部执行到位,一场耗时近40天的“执行拉锯战”圆满告捷。
2020年2月20日,江晓帆承办了一件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山西省一家国有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
本来应收账款到期后,直接扣划,案件即可执结。谁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告知杭州中院,涉案的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扣划,还声称其对本案的履行义务已完成。
法官立刻对此情况进行核实。经查,山西某中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同样是本案中的这笔应收账款,但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规则,杭州中院的申请执行人对该笔款项有优先权。被执行人明知此情况,但在向杭州中院提交的财产清单中,并未如实报告该笔款项,属虚假申报财产。
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法官向其送达了“预处罚决定书”,限其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向杭州中院履行全部案款,逾期不履行的,将对其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拘留15天。
接到“预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态度有了明显转变,由之前的被动应付变为积极履行,并专门派遣了一组工作人员从山西驱车18小时来杭州汇报情况,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全部案款。
3月29日,杭州中院收到第一笔案款人民币3000余万元,第二天在双方当事人核对完利息部分数额后,被执行人立刻将剩余案款如数汇入法院专户,案件在“预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还对其涉嫌“逃避执行”的行为手写“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不再犯类似错误。
疫情期间,一场涉及跨省执行的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中,对 “预处罚决定书”的应用,是杭州中院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来源:执行局
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