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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货车撞垮杭州“庆春天桥”案今宣判,两司机被判刑!

杭州中院 2021-07-11

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一案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赔偿款项人民币1,933,392元,发还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被告人龙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该案由江干法院院长楼军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马某某在看守所内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受审,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受审。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22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SB6217号重型牵引车和苏B0487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苏BN3785号重型牵引车和苏B0383超(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和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处时,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可能与天桥擦碰,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前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型轿车砸损,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等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974,562元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驾驶运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超高、超宽的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使用无效通行证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观察且违反限高、禁止外地货车通行交通禁令标志,以上过错是造成车辆装载物与天桥擦碰的直接原因,并认定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受雇单位退赔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告人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龙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处理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两被告人在超限运输过程中,主观上过于自信,产生过失撞塌了人行天桥的行为,从刑法构成要件进行对照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损坏交通设施的同时,可能会危及到行车的交通安全,这个案件客观上也造成了过往两辆车辆的损毁,所以将这两个事实一并评价认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两被告人认为超限通行证是真实的,所以没有认定他们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而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明知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此提醒,对于特种装备的运输要加强行政审批管理管控,对于从事特种交通运输设备的运输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依法依规进行特殊设备运输行政审批手续。各运输单位要改变行业中的运输习惯,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避免造成损害后果,触犯法律法规。


其他链接

2020年4月13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江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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