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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牌Supreme维权成功,850万诉请获一审全额支持!

杭州中院 2021-07-11


如果你是一个潮人,对上面这个品牌一定不陌生。


虽然红遍街头巷尾,但这枚标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之路却并不顺利。标主美国章节四公司(CHAPTER 4 CORP.)是一家于1993年在美国纽约州成立的潮牌公司,2016年3月27日从有限公司单克手中接过在中国大陆地区25类服装商品上的这一商标申请(2014年3月4日提出申请),后被异议未获核准,经复审后,终于在2019年12月13日核准注册,注册号14108746。


商标迟迟未能获准注册,但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模仿,显然已经让章节四公司坐不住,譬如:


这家位于杭州百联奥特莱斯广场(下沙店)的店铺:


这家位于杭州万达广场的店铺:


这家位于上海龙之梦的店铺:


他们的店里都卖着这样的服装:



2019年11月14日,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章节四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了侵权诉讼,将这些店铺所销售服装吊牌上标注的总经销商——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皎奢公司)、销售商场之一——浙江奥特莱斯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等被告告上法庭,主张其“Supreme”“”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应予保护,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800万元损害赔偿和50万元维权开支,总计850万元的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因取得第14108746号“”商标的注册,章节四公司明确对商标注册前的被控侵权行为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注册后的行为主张适用商标法。


皎奢公司应诉答辩称:章节四公司在中国没有一家实体经营店,其品牌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等商标在欧盟、德国获准了注册,皎奢公司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是经境外商标权人授权后经销的;所使用的标识与章节四公司标识也并不一致,因此不构成侵权,要求驳回章节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章节四公司在中国并无一家实体店铺,但是从媒体报道所体现出的事实,章节四公司与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耐克(NIKE)、鳄鱼(LACOSTE)先后在中国大陆推出过联名款的事实,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行政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其“”“Supreme”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章节四公司取得第14108746号“”商标注册后,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当然亦受我国法律保护。皎奢公司所使用的“Supreme”“”“”“”四个标识与章节四公司的权利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产生混淆。


针对皎奢公司提出的抗辩,杭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皎奢公司关于“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在欧盟或德国取得注册的证据不足。且即使确实取得注册并授权给皎奢公司使用,皎奢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也并不一致,被控侵权的服装吊牌上标注的产地均在国内而非进口。最关键的是,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在境外取得的注册商标权不能对抗境内的在先合法权益,进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需避免侵害进口国的注册商标权或其他商业标识权益。皎奢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皎奢公司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首先,根据章节四公司的公证,中国至少有20家类似店铺在销售皎奢公司的商品,结合奥特莱斯公司提交的销量数据,可以推算出皎奢公司总销量应不低于7200万元。其次,参考皎奢公司提交的进口凭证上记录的进货价格,和店铺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看,其利润率至少不低于20%。再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杭州中院裁定要求皎奢公司提交销售侵权商品的财务账册等,皎奢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交,构成举证妨碍。综上,杭州中院确定皎奢公司因侵权的获利不低于章节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章节四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章节四公司所主张50万元维权开支在合理范围内,亦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服装、帽子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复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浙江奥特莱斯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四、被告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节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850万元;


五、被告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为原告章节四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章节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目前尚未生效。



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关键在于判断在相关公众中该商业标识与其权益主张者之间是否已经产生稳定联系。而在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资讯和互通极为发达、不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今天,判断此种联系是否已经建立,显然不能固守传统市场环境中的考量要素,机械地要求以主动进入某一地域市场、在该地域市场内持续经营或宣传达一定时间、经营规模达一定量级为衡量标准。相反,“地毯式铺店”与“饥饿营销”、独立经营与联名经营、线下销售与网络销售等商业模式均可能产生此种联系,各类媒体主动通过纸质、网络等媒介所作的报道、宣传均可作为此种联系已经形成的证据。Supreme在中国虽然无一家专营店,但基于联名款、跨境贸易、媒体宣传、名人效应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Supreme标识与章节四公司之间的稳定联系已经形成,应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后续被获准注册为商标的,注册前后可根据权利人主张予以分段式保护。


基于全球化的背景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属性,相同或相近商业标识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权利主体,各该权利主体对该商业标识在国际上或第三国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可能均有贡献。对于该标识在第三国非基于注册的权益归属,需要考虑不同主体所使用商业标识为该第三国相关公众所知的时间早晚、在第三国对该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的贡献大小、对该标识的使用本身合法与否等因素,以判断在该第三国相关公众将该商业标识与哪一方主体形成前述稳定联系。一方已经在先建立起稳定联系的,当享有相应权益,在后进入市场者理应避让,注意避免侵害在先合法权益,更不应以变更标识样式等形式来误导相关公众、攀附他人商业标识的知名度与影响力。“Supreme”或与之相近的商标或许先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主体获得注册,但在中国最早与章节四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后续市场主体再行经营使用相同或相近标识的服装时,即使确属平行进口商品,亦需合理避让章节四公司的在先权益。


新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均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持有有关侵权定性、赔偿定量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在案已有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推定相对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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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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