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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杭州中院一案例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杭州中院 2021-07-2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公布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州中院审理的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



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2020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1. 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 上诉人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3. 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4. 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


5. 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承办法院:杭州中院,承办人:张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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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以及被上诉人庄敏、庄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7. 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8. 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


9.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满贯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恒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10.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开展客户身份信息识别和更新工作


——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08年1月8日,宣春华作为甲方,财通证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就委托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约定:身份资料等重要资料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终止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宣春华在《开户申请表(个人)》中填写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固定电话、联系地址等身份信息。2019年3月29日,财通证券公司在其网站及手机APP 发布公告,告知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和更新工作。2019年7月30日,财通证券公司以宣春华身份信息不完整为由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对其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冻结。2019年8月14日,财通证券公司解除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但又于同日以宣春华未更新电话号码、职业代码为由进行冻结。2019年8月15日,宣春华与财通证券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进行通话并予以录音。后因财通证券公司未解除冻结,宣春华诉至法院,主张财通证券公司存在违法和违约行为,要求其赔偿损失242729.70元及利息4854.59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浙0110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解除对宣春华股票交易账户的冻结;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宣春华利息损失1456.13元;三、驳回宣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职业以及联系方式。本案中,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有权依法开展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包括获知其电话号码和职业信息,客户亦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但就需要核实的信息内容以及拒不配合的行为后果,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负向客户提前告知的义务,特别对年岁较长的客户,应以合理方式履行相应通知义务。结合二审审理过程中,案涉账户已经解除限制措施,杭州中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浙01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宣春华赔偿金10000元。三、驳回宣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圣平


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是金融机构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此,客户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客户,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账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亦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客户配合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合理方式恰当地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因客户拒不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对其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应当合理适度。本案中,杭州中院考虑到就现代通讯手段存在使用障碍的群体的特殊需求,否定了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仅以在其官网以及APP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合理性,对当前日益凸显的“数字鸿沟”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司法回应,对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恰当履行其相关法律义务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对于金融机构采取账户限制措施的合理性,生效判决在认定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在宣春华已实际知晓客户身份核实需求及拒不提供的后果但仍拒绝配合提供相关信息阶段,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行为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的同时,指出财通证券东湖南路营业部在善尽告知义务前和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后对宣春华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构成违约,在支持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同时,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案判决不但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对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也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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