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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租期未满,房屋被法院贴了封条!租房时如何避开“抵押房”,这个细节要留意

杭州中院 2021-07-28






约好两年的租期,住了还不到一年,租客小高的房子被法院贴了封条,原来是房东之前将房子抵押出去借贷,到期未还款……只知道“买卖不破租赁”,那么在抵押权面前,租客小高该何去何从呢?








一起来看看租客小高遇到的烦心事……



2019年11月,小高向房东阿德租了一间房屋,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5万元,支付方式为年付。当下,小高便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入住后,小高还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
到了次年9月3日,小高租住还不到一年,却遇到法官上门来贴封条。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7月30日,阿德曾经向阿傅借款110万,并将上述房屋做了抵押担保,后因未还款被阿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阿德返还阿傅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且阿傅对阿德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阿德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阿傅便在2020年7月申请了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案涉房屋,也就是阿德租给小高这处房屋,并上门张贴了查封裁定书、腾房公告及封条,遇见了房内的租客小高。
小高表示自己对房屋已被抵押的事情毫不知情。为了主张自己对该房屋的租赁权,小高立即向执行法官提交了自己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实际占有房屋等事实证据。



“小高,你们的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但你是在2019年11月租的房子,租赁时间晚于抵押登记时间2019年7月,依照相关法律,你的租赁权不能对抗阿傅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请你理解。”据法官解释,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依法涤除了案涉房屋存在的租赁权。
在法官释法明理下,明理的小高主动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期腾退房屋。同时,小高立即停止向房东支付剩余房屋租金,并与房东协商处理相关后续事宜。
目前,案涉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已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顺利拍卖。







官说法

房屋的租赁权和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办?很重要的一点是,看时间——哪个在前,哪个效力更高。本案中,小高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但由于租赁时间晚于房屋抵押登记的时间,故在执行实务中,小高的租赁权不得对抗阿傅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反之,如果承租人租赁房屋及转移占有的时间均早于房屋的抵押登记时间,那么小高的租赁权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即使抵押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该租赁合同也继续有效。



法官提醒
···

租房子时为了保障自己的承租权,不仅要签署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还要注意保留租金支付、装修费用、入住手续、生活缴费等各项证明租赁关系的凭证,这些都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此外,对于打算长期租赁的租客,可能涉及装修成本投入,为了避免麻烦,还应做好关于房屋产权的调查,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到不动产的登记机构确定房屋的权属,看看是否有无查封、抵押等权力限制情形,然后再决定是否承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文中当事人名字为化名)



来源: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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