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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告

杭州中院 2021-05-0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杭州、法治杭州,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与司法强制威慑并举,现就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发布本公告。




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人民法院先行通过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但不得转移财产逃避后续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凡在杭州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通过虚构债务、虚构优先权、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妨碍强制执行措施,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失数额不足5万元但综合全案情节拒执行为恶劣的,也可以移送)。


他人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本公告所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应优先履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债务。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未先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非法转移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也将依法移送。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



在本公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本公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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