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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发布2020年度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中院 2021-07-28




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建设美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


杭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治理的杭州实践。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和最严密法治,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01
伪造资质,违法回收并露天焚烧装修废物,触犯三罪被告人郑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危险废物没有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采取私刻公章编造危险废物处置联单等虚假资料的方式,以每吨3000-3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回收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布业公司的废胶水、沾染过废胶水的布料、包装桶、装有废胶水的塑料桶、铁桶等废物,并运至淳安县临岐镇夏中村瑶源自然村等地,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进行露天焚烧,非法处置共35余吨,涉案金额达11.04万元。焚烧期间被人发现,后郑某某将剩余废胶水桶运走并丢弃在淳安县老潭唐线文昌垃圾填埋场山脚下


淳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计35余吨,涉案金额达 11万余元,严重污染环境,且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2000元。宣判后,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

因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成本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获利,舍身犯险,通过私刻公章,编造虚假资料的方式假冒有处置资质者,向生产企业收取较高处置费用,回收危险废物后,却不按规定处置,随意焚烧、丢弃,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于这类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充分评价其私刻公章的行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且不得适用缓刑。本案的判处,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企业、个人也敲响了警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处置标准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

(来源:淳安法院)


02电击捕鱼,14千克渔获物判赔9090元被告人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淳安县鱼类资源丰富,包括鲢鳙鱼以及其他野生鱼共计114种。为保护鱼类资源,淳安县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限定禁渔区和禁渔期。被告人方某某无视规定,携带电鱼工具,采用电击鱼的方式,非法捕获野生鱼14千克,被淳安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评估,被告人方某某电击鱼导致的经济损失有苗种采购费、投放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090元。淳安县检察院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以非法捕捞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鱼类资源损失计人民币9090元。


淳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在认定其行为造成鱼类资源损失后果后,当庭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判令其赔偿资源损失909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渔获物仅14千克,按一般老百姓的认识,数量不多,且一斤杂鱼的市场价值最高不过几十元,若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数额计算,根据鱼种的类别,每千克杂鱼需要赔偿650元到2200元不等,本案民事赔偿诉求是否应予支持系为重点。庭审中,着重调查了电击捕捞方式的危害性、苗种采购费和投放费的计算依据,以及渔业资源修复方式系通过选择第三方采购苗种放流的必要性。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证据裁判规则,当庭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

(来源:淳安法院)


03放任工人将清洗废液倒入下水道,单位、个人都有责任被告单位杭州某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杭州某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开始量产,其生产过程中的清洗环节会产生大量清洗废液。因公司未充分重视并有效管控以及有资质的废物处置公司未及时对公司产生的清洗废液进行处置等,被告人李某某(部门主管)指示被告人彭某某(清洗工)等将上述废液直接倾倒入公司下水道。被告人马某某(总经理)明知存在上述情况而不予制止,放任污染结果发生。经估算,该公司非法倾倒的清洗废液达15余吨,其中由被告人彭某某直接倾倒的清洗废液达4吨以上。


经开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某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对被告单位杭州某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单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马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彭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经杭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清洗废液系按照一定浓度比例调配的清洗剂、防锈剂清洗金属零件后形成的废液,与用水和洗涤剂清洗机槽形成的废液之混合废液,环保部门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直接认定上述废液属于HW17类危险废物,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排入下水道的工业零部件清洗废液是否属危险废物,尤其是认定路径。对此,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可依据已有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环保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高污染类企业将面临转型的挑战,这对于法院环境污染类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对于工业生产环节产生的清洗废液的性质认定和判断,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来源:钱塘法院(筹))


04花9万元购买两条老虎腿来泡酒,被判三年被告人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2 年,被告人沈某某让徐某某为其联系购买老虎腿。陈某某从他人处购得两条老虎腿后,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的一条路上以9万元的价格该两条老虎腿通过徐某某卖给被告人沈某某。后被告人沈某某将该两条老虎腿的骨头用来泡酒。2018 年8 月9 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时扣押该瓶内泡酒的8 块骨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送检的两块骨头为虎(被列入1989 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所有。


萧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障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虎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老虎腿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对其非法收购的,应受刑罚制裁。引导社会风尚,改变陈规陋习。对于“美食”、“养生”的过度成为时尚,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警醒相关行业,避免触犯法律。文玩收藏、中医保健对于虎骨、象牙类珍稀动物制品别有所好,猎奇和贪欲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导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以案释法,可以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萧山法院)


05非法废物处置中介跨界危害生态环境,6人被判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8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合伙经营污泥等废物处置中介业务。2018年5月左右,绍兴某公司安环部副经理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后,将公司一批铁桶装危险废物NBPT精馏残液交由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处置。被告人王某某等明知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同意处置该批危险废物,并在绍兴市柯桥区某镇租用仓库暂存,后因气味过重,群众反映强烈,又找到张某某进行非法处置。张某某安排人员寻找倾倒地点,雇佣驾驶员、叉车司机,将该批危险废物从绍兴运至建德,露天堆放在某空地。经现场称重,该批危险废物重18.5吨。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从绍兴某公司获得72680元。


建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基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有坦白、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2000到2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等合伙经营人均不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新安江为钱塘江的上游,是农夫山泉的水源地,服务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保护源头环境,是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人联系“货源”、有人联系司机运输、有人物色倾倒场所,分工明确。不少群众环境意识淡薄,与跨界倾倒人员勾结形成利益链。跨界处置危险废物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应予以严厉打击。加大源头防控和联合查处力度,斩断异地非法倾倒黑色利益链,从而拆除“生态炸弹”,对源头环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建德法院)


06造纸废渣隐患大,恶意倾倒被处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姜某某、姜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16年底至2017年4月初,姜某某、姜某某、曹某某经事先商议倾倒造纸废渣,三人分工并伙同他人在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部分区域多次非法倾倒造纸废渣并覆土填盖,汪某某参与其中部分区域的倾倒。后四被告分别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刑事案件侦办的过程中,杭州市富阳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绍兴市环保科技环保服务中心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合计金额,并就其中经被告指认的数额进行了明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被告的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姜某某、姜某某、曹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4725.08元,汪某某在73949.5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额系依据经被告指认部分主张);2、四被告共同承担监测费用10640元、鉴定评估费用90000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对其多次非法倾倒造纸废渣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案涉评估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倾倒的造纸废渣属于有害废物,导致生态环境资源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四被告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经被告指认部分主张损害赔偿数额,故无论案涉倾倒场所之前是否有其他人倾倒废渣,都不影响被告就其指认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对其所参与部分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并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监测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


【典型意义】

倾倒造纸废渣将产生重大生态隐患,可能导致土壤质量及水资源被破坏,危及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该类行为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南辕北辙,亦与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背道而驰,应被严厉打击。本案中,杭州中院结合评估意见书,判决被告就其指认的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部分承担侵权责任,在保障了各被告权益的同时,就环境污染损害数额的确定方式及责任分配方式合理。本案的处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职能,体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决心,同时倡导全体公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保护美好家园,共同推动生态改善,环境向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来源:杭州中院)


07禁渔期开网侵犯公共利益,吃货们要抵制“舌尖上的诱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俞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吴某某、俞某某在钱塘江流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采用撒网捕捞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鲫鱼、野生鲤鱼等鱼类。野生鲫鱼、野生鲤鱼等均系钱塘江常见土著种类,且案发时间属于该鱼类的繁殖季节。后,吴某某、俞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农贸市场将所捕鱼类销售牟利。经杭州市西湖区渔政管理站认定,以被查获的鱼类价值和已销售获利金额计算渔业资源损失为6000元。2020年1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俞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俞某某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6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中院自2020年11月12日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6000元,并在杭州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杭州中院对调解内容依法予以公告后,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的行为,将破坏鱼类的繁育,损害国家渔业资源,不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且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行为人一旦实施该类行为,除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充分发挥保护渔业资源的司法导向作用,杭州中院从立案起仅用时四日即快速高效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深刻表达了对其违法行为的悔过之意,并在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于“正义网”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向全社会致歉。本案的快调快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野生鱼类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助于革除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行为的陋习,对提升全社会保护渔业资源的共识,引导全社会强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杭州中院)


08电梯配件企业没过环评就开工,限期不改20万元罚款翻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申请执行Y公司未环评审批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Y公司系一家从事电梯配件、模具设备生产的企业,于2012年成立并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2016年,Y公司搬迁至新厂区并投入生产后一直未经过环评重新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2019年,萧山区城厢环境保护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Y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Y公司六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


因Y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环保局萧山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20万元及加处罚款20万元。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环保局萧山分局作出的处罚正确,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4月21日,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经强制执行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环保法律法规均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涉项目在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生产地点变更,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投产,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单位敲响了警钟,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企业,环保行政部门有权就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项目发生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重大变动时,主动重新申请环评审批,承担起建设美丽杭州的企业责任。

(来源:萧山法院)


09广告喷漆作业产生污染,整改完毕还要罚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申请执行K公司违规生产、排放废气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K公司系一家生产展示用品的企业,于2019年5月通过环保审批。其喷漆车间使用油性漆料进行喷漆作业时,喷漆房未关闭、水帘机未运行,喷漆废气经引风机抽至楼顶直接排放。其行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K公司主动整改但未按时缴纳罚款。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认为,K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K公司罚款人民币52400元整。


因K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作出的处罚正确,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经强制执行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

炫丽的广告展示品丰富了城市生活,但在生产中产生的废气和刺鼻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未经处理的喷漆废气直接排放更会对大气产生污染,进而破坏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从企业生产源头治理的角度进行了规定,要求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案中,K公司违规排放废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相应义务,环保部门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敦促其承担责任。对于相关生产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接受环保监督管理,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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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角料扬散造成其他污染被罚款,企业也要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申请执行W公司违规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W公司系一家从事箱包、服装、户外用品等加工的企业。2019 年起,W公司陆续将其产生的废边角料倾倒至杭州市余杭眯塘栖镇莫家桥厂垃圾站。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认为,W公司的行为构成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W公司罚款人民币15400元整


因W公司逾期未足额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作出的处罚正确,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8月12日,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经强制执行已全部到位。


【典型意义】

固体废弃物的某些使用价值其实依然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属于一种放错地方的资源。杭州市中小型工业企业数量众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本案中发生的违规倾倒行为,除了企业技术及成本上的原因,根本原因还在于部分企业关于工业固体废弃物随意倾倒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生活垃圾方面,杭州自2010年全面推进垃圾分类以来,已取得明显成效。


无论是企业生产还是居民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垃圾,认真实行垃圾分类,让放错地方的资源得到重新利用,保卫美丽杭州的碧水蓝天。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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