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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者”反被判赔5万元?法官:因为踩到一根“红线”

杭州中院 2022-03-31

假货泛滥,

不仅影响厂家生意,

也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从这个角度讲,打假有理!

但如果为了自身利益,

故意给竞争对手冠以“假货”之名,

那可就不地道了! 



近日,余杭法院审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中,某农药公司在其官网公开发布一篇针对某网购平台的“打假声明”文章,虽然文章浏览量仅71次,但这家农药公司却被判赔5万元,并被要求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一则浏览量仅为71人次的“打假声明”引发一场标的为150万元赔偿的诉讼


原告为某网购平台(简称某网购平台),被告为一家生产、研发、销售低毒农药制剂、肥料、化肥的企业(简称某农药公司)。2021年6月1日,某农药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某农药公司官方打假声明:我公司产品不在任何网络渠道销售》一文,文中载明“但时至今日,某农药公司产品仍被网购平台及其他网站肆意销售,误导和欺骗一直信赖并支持某农药公司的葡萄种植户们”、“不要相信在某网购平台及任何网站平台的非法经营”、“从即日起立即停止某网购平台销售某农药公司所有产品”、“对于这些未经授权私自在网络渠道售卖的违法行为”等文字内容和使用标识了“假”字的网购商品的截图和网购店铺的截图的图片内容,截至庭审时,该文章浏览量为71人次。



某网购平台认为,某农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连续三个月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某农药公司辩称,其生产的产品均为线下销售,涉案店铺与某农药公司均没有合作,某农药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为假冒产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体商誉的主观故意、过失;某网购平台为网络销售平台,不是实际的销售者、经营者,非适格原告;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仅为71,不足以影响任何主体的商誉;某网购平台要求某农药公司致歉以及15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某网购平台与某农药公司拥有相同的潜在消费者群体,二者之间既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也存在商业利益的冲突,客观上具有竞争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某农药公司指控的网购店铺有市场渠道合法取得某农药公司的产品。某农药公司在未购买商品并确认产品真假,且无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发表涉案文章,将网络渠道销售其公司产品的行为表述为非法经营,将涉案店铺及所售的产品定性为“假”,某农药公司发布的上述虚假信息,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涉案店铺所售相关产品为假的认知,因涉案店铺均在某网购平台上运营,涉案文章多处明示某网购平台上有假货销售,损害了某网购平台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综上,某农药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余杭法院综合考虑某网购平台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某农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被告某农药公司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连续7日在其公司官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称为商业诋毁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战略资源,市场主体有权对其他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评论,但该评论应秉承诚信原则,合理公允且客观真实。如缺乏确凿证据,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损其他经营主体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发布类似的“打假声明”时,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切勿罔顾后果而损人不利己。



来源:余杭法院、知产庭

漫画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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